
“短短十余天,幼猫接连患上两种传染性疾病,很难不怀疑其出售时已存在健康隐患。店家口头承诺可提供检疫证明,但我全程未见到合法有效的检疫证件。”近日,南昌市民汤女士向本报“江南微帮办”栏目反映,她在红谷滩区绿湖豪城附近一家宠物店疑似买到“星期宠”。其将小猫带回家后,小猫相继出现拉肚子、呕吐等症状,随后在医院检测出猫冠状病毒、猫鼻支。当联系商家要求售后处理时,对方拒不承认其销售的宠物存在健康问题。
记者介入调查发现,由于宠物已离店,消费者在买到“星期宠”后常面临维权难。一旦发生“星期宠”纠纷,作为商品的宠物质量问题处于监管真空。律师认为,消费者应当保存好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同时,保持对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投诉跟踪,后期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提供给上述行政部门,作为对相关商家处罚的司法依据。

汤女士的小猫正在接受治疗。
【消费者投诉】
幼猫疑似“星期宠” 维权陷困境
3月8日,“00后”汤女士在绿湖豪城附近一家宠物店花费1600元购买了一只暹罗幼猫。本以为可以和“毛孩子”开心地生活,可谁知当晚小猫便开始拉稀、打喷嚏,慢慢竟开始呕吐,与刚买时的活蹦乱跳“判若两猫”。3月11日,经医院检查,小猫被确诊患有猫冠状病毒引发的肠胃炎。3月18日,小猫再次被确诊为猫鼻支。汤女士称,前前后后治疗已经花费2000余元,“看着小猫这么受罪,自己心也好累”。
据汤女士出示的“宠物购买合同单”,售后服务中提到:自合同签订日起3天内,质保范围仅包含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猫瘟、猫传染性腹膜炎(猫腹水),质保期内因上述重大疾病导致宠物死亡等五项。此外,宠物先天性疾病、宠物潜伏期疾病及其他广谱类型疾病不在质保范围内。
“合同中的质保范围与免责条款极度不公:合同仅约定质保期为自签订之日起3天,质保范围仅限于猫瘟、猫腹水等5项重大疾病且宠物死亡情形,质保期限远低于行业普遍7至15天的质保标准。”汤女士表示,交易时店家口头承诺提供的小猫检疫证明,至今迟迟未能兑现。
商家给汤女士的一本宠物健康免疫证显示,小猫已有一条疫苗注射记录。汤女士心生怀疑:“店家如何能证明这个免疫证就是我家小猫的呢?”更让汤女士质疑的是,“这家店在地图搜索时显示为‘有猫有狗宠物生活馆’,到店后发现店名已经变成了‘南昌大型宠物猫狗交易市场’。”此外,据汤女士出示的购买小猫记录,收款方为“红谷滩区星宠世家经营部”;而在店内购买宠物粮时,收款方又变成了“红谷滩宠溺私宠宠物店(个体工商户)”。
【记者探访】
门店称非预约客户不接待 亮明身份被拒门外
3月26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前往探访时注意到,门店贴着“闲人勿扰,本店非预约客户不接待”的告示。一楼为宠物狗售卖区,一有人来,店内的宠物狗便开始吠叫,店内弥漫着一股刺鼻的异味。二楼主要为猫售卖区,有数十只宠物猫。
记者问道:“这些宠物猫年龄多大?”店员表示,小猫都有2个月大,并向记者保证:“所有的宠物猫都打了疫苗,可以签署质保合同。”为了让记者放心,他还表示,三天之内可以带小猫去医院检查,如果查出猫瘟等致命性疾病,属于质保范围;如果还担心,可以再交费50元,现场给小猫做猫瘟检测。当记者要求查看小猫的检疫证明时,对方则表示,只有购买后才能出示。
3月27日,一名自称是负责人的男子将记者和投诉人汤女士拒之门外。截至记者发稿前,该店仍未向汤女士出示该小猫的检疫证明。
宠物健康免疫证上所填写的注射疫苗是否真实?由于注射疫苗的生产批号不清晰,记者无法查证。店内营业执照显示,企业名称为南昌灿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
【律师支招】
保存证据双管齐下 行政投诉与司法维权并进
记者查询到,截至2026年4月1日,南昌灿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及商业合作纠纷达9起,累计涉案金额1.03万元。在社交平台上,涉及该店的投诉更是不在少数,均与其销售“星期宠”有关。还有网友反映,该店招牌多次更名,“有猫有狗宠物生活馆”“星宠世家”“宠物店”等店招为其曾用名。
3月26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店已有多次投诉记录,“有猫有狗宠物馆”已被列为经营异常,如需检查防疫证明请联系农业农村局,若对方无法提供,农业农村局可对其进行处罚。3月27日,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回应:“如果是消费维权,属于市场纠纷,我们没有办法处罚,需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果对方未能出示检疫证明,且非首次违法的,罚款金额按消费者购买宠物金额的一倍以下执行。”不过,即便对方出示检疫证明,也无法证明该证明系汤女士所购小猫的检疫凭证。
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祝融认为,针对销售“星期宠”引发的消费纠纷,存在经营者主体不一致、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动物防疫等不同性质的问题。其中,经营主体登记、卫生防疫等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机关的处理范畴。但对消费者而言,核心问题在于商家的虚假宣传及故意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以及如何有效维权。
消费者应妥善保存与商家的购买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商家相关证照、承诺提供检疫证明等证据。同时,对宠物购回后在正规宠物医院的检查资料、治疗记录及医疗费用等证据也应完整保存。此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购买宠物的款项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与此同时,消费者应持续向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投诉并跟踪进展。后续法院生效判决可作为上述行政部门对相关商家进行处罚的司法依据。
文/图 本报全媒体记者赵琼 罗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