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回家?景德镇法院判了!

把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回家?景德镇法院判了!

来源:瓷都审判

美沙酮兼具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

常用于戒毒治疗

非法持有达到一定数量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25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某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接受美沙酮戒毒治疗。违反治疗规定,擅自将本应在医护人员监管下吞服的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出门诊后吐入自己携带的瓶子里带回家存放。同月,公安民警在该门诊旁蹲守时抓获李某,从其身上查获用小药瓶装的美沙酮疑似物1瓶,并在其家中查获储存的美沙酮疑似物3瓶。经公安机关扣押并称重,共计净重269.24克。经检测,送检的4瓶美沙酮疑似物中均检出美沙酮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269.2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很多人误以为,美沙酮是戒毒替代药物,不算“毒品”。这是一个严重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美沙酮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非法持有二百克以上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李某利用“含在嘴里带出门诊”的方式逃避监管,将美沙酮私自带回家中存放,数量超过二百克,已达法定追诉标准。其行为不仅破坏了戒毒治疗秩序,更触犯了国家毒品管制法律。

法官提醒

第一,美沙酮是药,更是“毒”。它受国家严格管制,私自持有、储存、转移均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法律面前没有侥幸。无论是通过什么方式非法持有,只要达到法定数量,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戒毒须守法,康复须正道。参与药物维持治疗的患者,应当珍惜机会,遵规守纪,切勿因一时糊涂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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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