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新余发布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优化使用效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机制,强化激励保障
(一)放宽缴存范围。达到法定就业年龄(16周岁)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个人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消现行政策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的条件限制。
(二)实施开户和缴存激励。对首次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未使用公积金的,发放100元补贴;连续缴存满12个月且未使用公积金的,再发放200元补贴(两项补贴均只可享受一次)。补贴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一年。
二、拓宽提取使用范围,提升服务效能
(三)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支付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申请前12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且不超过4000元。
(四)支持购房提取“代际互助”。支持直系亲属互助提取使用公积金,对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共同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取消现行政策中提取人必须是房屋共同产权人的限制。
(五)增加偿还商业贷款提取频次。优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服务,职工可按年或按季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实际偿还的商业贷款本息金额。
三、优化贷款支持政策,助力住房消费
(六)提高“以旧换新”贷款额度。缴存人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若在购房前12个月内出售本市存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可按本市现行政策规定上浮20%确定,该政策不与其他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使用。
(七)提高“好房子”贷款额度。对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好房子”项目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按本市现行政策规定上浮10%确定,该政策不与其他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使用。
(八)加大对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在新余市行政区域内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人,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次政策调整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来源:新余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