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相关规定,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某某文化传媒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经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店铺“某某商城眼镜”上架销售一款团购链接“豪雅光学 学生近视防控,有效延缓度数增长”眼镜产品,该产品宣传内容里写有“近视加深减慢59% 眼轴增长减缓60%”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该产品具有其宣称的功效。经查明,当事人是抖音平台该店铺的运营主体,负责上述店铺在抖音平台的运营使用,办理了营业执照。自开业以来,制作了一张案涉宣传海报张贴在店内,是委托抖音客服工作人员设计制作该团购链接,无广告费用,还未采购宣传图片相关的眼镜产品,销售数据为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团购链接销量为零,发布的广告宣传范围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微,能够主动下架团购链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认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鹰潭市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并将广告经营者抖音有限公司的案源线索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典型意义】
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案凸显“柔性监管”与“民生关切”的结合,体现了“轻微免罚”“首违免罚”原则对市场主体纠错积极性的正确引导,有利于提高广告经营者依法履行广告内容审核义务的积极性,提升广告业规范经营的法律意识,达到警示一片的教育意义。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及时跟进督促市场主体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也实现了服务型执法监管的闭环。
案例二:鹰潭某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食品销售等业务的经营主体,成立于2023年7月9日,登记注册地址为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洁东路与龙虎山大道交叉口天强大厦1504号。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2月已经将经营场所搬迁至鹰潭市鹰西大道1号海亮首府14#20#号楼商206室,原登记注册地址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24年12月即发生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月23日前改正,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当事人于2025年1月21日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场所登记申请,2月19日完成变更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逾期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对于是否构成拒不改正情节,考虑到当事人提交变更登记的申请行为发生在2025年1月21日,是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的期限(1月23日)之内,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客观上已完成登记申请,在主观上整改态度积极,只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登记的完成时间发生在2月19日,综合以上主客观的事实情节,认定其“拒不改正”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显失公平,故认定当事人的整改行为符合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及时改正之情节。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认为其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鹰潭市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是否构成“拒不改正”之情节。办案机构通过主客观要件分析,精准区分了“主观故意拒不改正”与“客观延迟未完成”的法律界限,纠正了机械执法倾向,为登记类同类型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可复制的事实认定与适用,彰显了法治的严谨与权威。此外,对于没有影响市场秩序的主体实施轻微或首违免罚,既明确了“及时变更登记”的合规底线,又充分考量客观因素与企业整改主动性,避免了“一刀切”惩戒,在警示市场主体的同时,促进行业整体合规水平的提升,也为我市成长型企业提供了容错纠错空间,实现了“纠正违法”“教育引导”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