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吉安发布
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经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 、放宽人才贷款支持政策范围。自2026年4月1日起,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建)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在存贷挂钩计算值上上浮50%,且不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二 、新增全款购房按年提取。自2026年5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款新购买自住住房,缴存人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子女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 、试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契税提取。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的自住住房,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可各提取一次缴存人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的,本人(含配偶)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且未出现贷款逾期,可各提取一次缴存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实际缴费总额。政策试行时间一年,自2026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业务。
四 、试行缴纳物业管理费提取。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缴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的2026年度物业管理费, 可凭正式税务发票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总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每个缴存人只可提取一套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政策试行时间一年,中心城区自2026年5月1日起、 各县(市)自2026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业务。
五 、放宽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范围。自2026年4月1日起,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范围可扩大至缴存人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缴存人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新建造自住住房,或其父母、子女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的除外。
六 、放宽阶段性“提贷并举”提取范围。自2026年4月1日起,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阶段性“提贷并举”(含购买新建商品房直付首付)的提取范围可扩大至缴存人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父母、子女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的除外。
七、放宽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次。自2026年4月1日起,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按月、按季、按年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对应时间范围内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附件:优化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解读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优化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解读
一、放宽人才贷款支持政策范围
(一)政策内容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额度以存贷挂钩计算值为基数上浮50%,且不超过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款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
(二)具体规定
1.学信网上认证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在办理贷款申请时需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出示学信网查询结果。
2.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次数、房屋套数、偿还能力、房屋总价及首付比例、贷款期限等)。
3.缴存人同时符合二孩及以上家庭、军人、“以旧换新”购房、购买高品质住宅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只可择优选择其一享受,不可叠加使用。
(三)办理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异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适用本政策。
二、新增全款购房按年提取
(一)政策内容
购房人(夫妻双方)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款新购买自住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购房人(夫妻双方)或其父母、子女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及父母、子女,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具体规定
1.全款购房是指购房人(夫妻双方)使用自有资金全额支付购房总价款,且未因购买该套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业务办理时,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尚不足的,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购房人(夫妻双方)全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也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4.一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含直付首付款)。
5.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还贷期间全款新购房,本人及配偶的月缴存额之和大于月还款额,且未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可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为每年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6.再次新购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还贷期间全款购房的要求办理。
7.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购买二手房过户后不动产权证载明时间在2026年5月1日及以后的,适用本政策。
(三)办理时间
自2026年5月1日起,缴存人办理全款购房提取业务的,适用本政策。
三、试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契税提取
(一)政策内容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的自住住房,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其父母、子女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各提取一次缴存人(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本人及配偶的月缴存额之和大于月还款额,且未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可各提取一次缴存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实际缴费总额。
(二)办理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配偶提取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父母、子女提取需提供户口本(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单位证明)等关系证明材料;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5.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6.缴存人本人I类银行卡。
(三)具体规定
1.办理提取业务时,应先提取缴存人本人、配偶,再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冻结、担保状态的,不予办理。
3.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自开具发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4.缴纳契税自开具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还贷期间,缴存人有多项提取需求且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均可办理。
(四)办理渠道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线下服务窗口及服务专窗。
(五)受理时间
自2026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契税提取业务,政策试行时间一年。
四、试行缴纳物业管理费提取
(一)政策内容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缴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的2026年度物业管理费,可凭正式税务发票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总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每个缴存人只可提取一套自有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产生时间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二)办理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配偶提取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印有税务局监制印章的物业管理费税务发票;
5.缴存人本人I类银行卡。
(三)具体规定
1.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冻结、担保,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
2.每套住房允许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办理一次物业管理费提取。
3.本人及配偶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两套自有住房的,本人、配偶可各自提取一套住房的物业管理费。
4.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租赁普通住房缴纳物业费管理费的,不予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5.发票须载明缴纳物业管理费对应的时间段。
6.发票上载明的住房地址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上地址一致。
7.每张发票允许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办理一次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不予补提。
8.缴存人应提供相关办理资料据实提取,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中心将依据《吉安市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办理渠道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线下服务窗口及服务专窗。
(五)受理时间
中心城区自2026年5月1日起、各县(市)自2026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缴纳物业管理费提取业务,政策试行时间一年。
五、放宽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范围
(一)政策内容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 款,夫妻双方或其父母、子女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父母、子女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范围可从缴存人(夫妻双方)扩大至缴存人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缴存人(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本人及配偶的月缴存额之和大于月还款额,且未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新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不变。
(二)具体规定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属于阶段性“提贷并举”支持范围。
2.缴存人(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子女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价格总额 。
3.办理业务时,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尚不足的,可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4.父母、子女提取提供户口本(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单位证明)等关系证明材料。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期限不变。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府批准文件载明日期在2026年4月1日及以后的,适用本政策。
(三)办理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缴存人办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的,适用本政策。
六、放宽阶段性“提贷并举”提取范围
(一)政策内容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其父母、子女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夫妻双方)在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夫妻双方)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也可提取缴存人(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直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直付)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具体规定
1.阶段性“提贷并举”提取范围从缴存人本人、配偶扩大至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
2.缴存人(夫妻双方)在支付购房首付款后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应先提取本人、配偶,再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办理直付首付款的,可同时提取缴存人(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任一人的住房公积金。
3.父母、子女提取提供户口本(医学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单位证明)等关系证明材料。
4.购买新建商品房“提贷并举”,缴存人(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任一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付购房首付款后,不可因套住房再次办理购房提取或者补提差额部分;未办理直付首付款业务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载明的时间一年内,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累计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5.购买二手房不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三)办理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缴存人办理阶段性“提贷并举”业务的, 适用本政策;在2026年4月1日前因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结阶段性“提贷并举”提取、贷款任一项业务的,提取范围为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政策停止受理时间与阶段性“提贷并举”停止受理时间相同。
七、放宽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频次
(一)政策内容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未结清,可按月、按季、按年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提取时间段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二)具体规定
1.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月、按季、按年提取,由缴存人(夫妻双方)自主选择。
2.提取时间段不得重复计算。
3.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条件的,可按月、按季、按年申请提取。
(三)办理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缴存人办理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适用本政策。
来源: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