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公布3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一餐饮店伪造许可证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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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公布3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一餐饮店伪造许可证被罚

来源:吉安市场监管

为督促指导网络餐饮经营者守法经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以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网络餐饮安全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遂川县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伪造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6日,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9月6日起,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抖音平台开展线上经营,同时线下同步提供餐饮服务。截至案发,当事人线上违法经营额210254.68元,线下经营额无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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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遂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许可是餐饮经营的法定准入门槛,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本案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定,无证经营且伪造许可资质,线上线下同步违法经营,涉案金额较大,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秩序,直接危害消费者饮食安全。此案警示所有餐饮经营者:线上线下经营标准一致,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亮证经营,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许可证件;网络餐饮平台应严格履行入网审核义务,全面核验商户资质真实性,从源头杜绝无证商户入网;消费者点餐时可主动查看商家许可信息,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举报,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2:安福县某网络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27日,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网络外卖高单量商户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依法对某网络餐饮店经营用食材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店采购并使用的青辣椒、红辣椒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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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食材安全是餐饮食品安全的基础,采购不合格原料直接导致风险传导至餐桌。本案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经营者,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使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加工食品,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安全隐患。本案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餐饮食材质量的坚定态度,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把原料采购关、进货查验关、加工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食材进店、入菜、上桌,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3:井冈山市某烧烤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23日,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井冈山市某烧烤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操作台上发现3瓶“潮汕冬菜”,生产日期均是2023年8月9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核实,当事人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潮汕冬菜”加工食品并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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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过期食品原料易滋生微生物、产生有害物质,用于加工食品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本案当事人在加工操作区存放、开封使用过期调味品,心存侥幸、疏于管理,暴露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此案提醒餐饮经营者,必须建立食材定期清查、过期及时清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常态化自查,坚决不使用、不销售过期变质原料及食品,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二、法规科普

无证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五十七条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温馨提示

餐饮经营者:严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伪造、不使用虚假资质;严把食材采购查验关,不采购、不使用农药残留超标等不合格原料;定期清查库存,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感官异常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网络餐饮平台:严格审核入网商户资质,加强日常巡查与信息核验,及时清退无证、违规经营商户,履行平台管理责任。

广大消费者:点餐时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主动查看食品经营许可与食材公示信息;如发现无证经营、使用过期食材、食材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