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宜春发布
关于停用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身份凭证管理,统一证件制式标准,根据江西省消防救援局统一部署,新制式《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证》已正式制发。为做好新旧证件衔接工作,经宜春市消防救援局研究决定,对本单位在2022年4月6日启用制发的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予以废止并停止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4月1日起,宜春市消防救援局制发的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正式停止使用。该证件不再作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履行执勤灭火、抢险救援、消防辅助等工作职责、执行因公事务的合法身份凭证,亦不再作为依据《关于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宜府办字〔2021〕76号)《关于印发宜春市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27号)享受消防救援人员相关荣誉和优待政策的有效凭证。相关人员执行公务、办理因公事务及享受优待政策,统一凭江西省消防救援局制发的新制式《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证》办理。
二、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局须立即组织对本单位在职、离职及亡故人员所持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开展全面清理回收,并于2026年3月31日前统一上交宜春市消防救援局办理注销、销毁手续。证件遗失无法回收的,须由持证人先行出具情况说明,所在单位核实具体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留存备案;严禁虚构遗失情形、擅自留存或违规使用原证件。
三、江西省消防救援局制发的新制式《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证》,由宜春市消防救援局及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局按要求统一组织申领、发放。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须按照所属单位通知,依规办理新证领取手续,并严格遵照证件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涂改、伪造、冒用已停用的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不得将该证件移作他用。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证》样式(新制式)

2.《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样式(原制式)

宜春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3月23日
来源:宜春市消防救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