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侵权、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新余公布6起烟草行业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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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侵权、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新余公布6起烟草行业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草市场经营秩序,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与新余市烟草专卖局持续深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坚持打击查处与清理整治统筹推进,不断强化“打、防、管、治、宣”一体化治理格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涉及无证卖烟、销售侵权烟草、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烟草违法案件,有力净化了烟草市场环境。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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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渝水区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霉变卷烟案

2024年12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新余市渝水区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函称在渝水区某超市经营场所依法查获违法卷烟合计27个品种,42.1条。2024年12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案件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84mm云烟(软大重九)有1条“真品卷烟(霉变)”外,其余烟草制品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进销有效凭证,价值经认定共计176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3月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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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李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5年4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新余市渝水区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函称在李某经营的水果摊内依法查获违法卷烟共计14个品种9条,卷烟条盒均已拆封,条盒上分别标注有“XYYC360502121574、HZYC33010210****”等字样,分属江西省新余市烟草公司、浙江省杭州市烟草公司标识。2025年4月2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从附近多家零售店购进,购进后放在水果摊内准备按照烟草公司的指导零售价进行销售。上述卷烟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进销有效凭证,价值经认定共计14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烟草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无证销售烟草制品,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更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该案件的依法查办,有力警示了违法行为,进一步筑牢了国家财政的“钱袋子”,确保了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也切实维护了烟草专卖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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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何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侵犯“悦刻”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案

2025年2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新余市渝水区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函称2025年1月16日,在何某某家中依法查获涉嫌侵犯“悦刻”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子烟14个。2025年3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案件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电子烟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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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新余高新区某百货超市商业广场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案

2024年12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新余市渝水区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函称在新余高新区某百货超市商业广场店依法查获涉嫌销售侵犯“利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1条。2024年12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案件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已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烟草制品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2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及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电子烟等),不仅产品烟油成分不明、质量无法保障,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正规企业的商标权与正当权益。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烟草制品经营者,务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正规渠道进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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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新余高新区某百货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案

2025年4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新余市渝水区烟草专卖局对新余高新区某百货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明,根据该超市监控视频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4月6日11时58分左右向未成年人销售利群(新版)香烟1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6月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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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新余高新区某商贸行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案

2025年5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新余市渝水区烟草专卖局对新余高新区某商贸行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明,根据该商贸行监控视频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13时18分向未成年人销售利群(新版)香烟1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向未成年人售烟严重危害其身心健康。本案的严厉查处,有效切断非法售烟渠道,进一步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警示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此举彰显了执法部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坚定决心,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涉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全力筑牢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