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文旅吉安
吉安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督促各类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从严整治旅游市场乱象,推动全市旅游市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将2026年吉安市第一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吉安市查处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案
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反映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组织的“新余仙女湖纯玩一日游直通车”旅游活动中用私家车接送游客。经查,该旅行社在明知某车队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无旅游客运资质的情况下,心存侥幸,未及时要求该公司更换合格车辆、或者向其他有资质的公司租用合格的车辆。
其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吉安市查处江西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举报线索,反映江西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组织的一日游中涉嫌诱骗旅游者购物。经查,该旅行社以零团费组织了此次旅游活动,并向旅游者隐瞒了部分旅游行程,依靠旅游者进购物店获取“人头费”等不正当利益。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责令停业整顿5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峡江县查处毛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毛某未取得导游证在峡江县玉笥山景区开展导游活动。经查,毛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2月向峡江县玉笥山景区的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峡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毛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峡江县查处吉安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峡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接举报称,吉安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峡江游客参加的跨省旅游活动中,未与游客签署合同。经调查,该旅行社同“授权委托人”签署了合同,但签署的合同上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服务、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次数及标准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峡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泰和县查处某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资料案
泰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泰和县某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资料,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之规定。
泰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井冈山市查处尹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井冈山管理局景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尹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井冈山管理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尹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