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信,是消费的基石;法治,是权益的屏障。 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安源区法院聚焦民生关切,结合审判实际精选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以法护民,将法律知识化作“撑腰”的力量,引导消费者敢于维权、理性维权,同时警醒经营者珍视信誉、守法经营,共同绘就消费市场诚信、温暖、有序的法治底色。
案例一
经营者不得以单方制定的“内部规定”规避法定退款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3日,原告宋某为定购电视背景墙,通过微信向被告萍乡某经营部转账支付3000元,双方形成口头买卖合同。同年8月底,某经营部在未通知宋某的情况下自行撤店,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某经营部虽提出以购买其他品牌商品等方式冲抵货款,但相关方案均未实际履行。宋某多次要求退款,某经营部均以其内部“需凭收据方可退款”的所谓联盟规定为由拒绝。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经营部退还货款。庭审中,某经营部为支持其“凭收据退款”的主张,提交了其他客户的订单收据及部分客户凭收据办理退款或置换的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其内部操作惯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支付款项后,被告某经营部因自身原因撤店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某经营部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交货义务,同时,其所主张的“凭收据退款”规则,系单方设定的内部惯例,缺乏法律依据,提交的其他客户凭收据处理的案例,也仅能反映其内部管理方式,不能对抗本案中宋某基于有效支付凭证和合同关系提出的合法权利主张,该行为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经营部向宋某退还货款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经营者以消费者无法提供其内部 “收据” 为由拒绝退款,实质是将内部管理流程与对外法律责任相混淆。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制定的交易规则、流程,仅适用于内部管理,不得以未事先明示的单方 “内部规定”,作为自身无法履行合同、需向消费者承担责任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借口。
案例二
经营者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应予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黄某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以自己购买的二手摩托车在被告某摩托车行处置换新摩托车,被告某摩托车行按其惯例仅对该二手摩托车的车况、车辆的合法手续、二手摩托车的价格进行审核,未对该二手摩托车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等进行核查。2022年9月,原告邹某在被告摩托车行购买该二手摩托车,并向其支付了相应购车款。2023年10月,原告邹某在为该二手摩托车购买保险时,得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其认为该车已严重贬值,遂要求被告黄某、某摩托车行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成,原告邹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以旧换新置换新车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且并未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存在交通事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黄某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被告某摩托车行作为经营者,从事摩托车销售及支持客户以旧换新的相关业务,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对二手摩托车交易事项应有充分的了解和注意,较之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应尽到更严格的谨慎审查义务,以便消费者能够了解所购商品的真实情况。但被告某摩托车行为促成新车的销售,只对案涉车辆的来源、车况、价格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对该车是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未予核查,因此应对原告邹某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摩托车行赔偿原告邹某损失5600元。
法官说法
二手商品交易对买家存在经济实惠的优势,也有利于卖家将闲置资源再利用、实现利益最大化。本案是一起因摩托车行未对二手车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卖家作为专门经营摩托车销售及支持客户以旧换新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对二手摩托车交易事项应具有充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对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及价格的相应事项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案例三
依法打击假冒伪劣燃气灶助力消费者排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某、汤某、廖某设立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通过简单组合、拼装所购配件的方式生产假冒多个品牌燃气灶。后三人建立“内部下单”微信群发布售货信息,并以先发后付方式将产品销售至被告人林某、雷某、卢某等下游商户。林某、雷某、卢某在湖南、江西等地以走街串巷方式销售牟利。截至案发,汤某、廖某、汤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29200元,林某销售金额为307600元,雷某销售金额为120000元,卢某销售金额为75000元。2024年5月,六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经检验,所售燃气灶的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安全装置和燃气导管项目均不合格。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汤某共同退缴赃款100万元,被告人林某退缴赃款10万元,被告人雷某退缴赃款1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汤某、廖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林某、雷某、卢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汤某、廖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雷某、卢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对各被告人处以罚金及没收赃款,没收扣押的假冒伪劣产品燃气灶。
法官说法
燃气灶作为千家万户必备的厨房电器,其质量直接关系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以简单组合、拼装方式生产假冒的多个品牌燃气灶,未经3C认证和专业检测即流入市场,不仅有碍燃气灶市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还容易因产品质量不过关引发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用司法手段守护消费者的厨房红线安全。
案例四
依法惩治销售未获批药品行为 守护消费者用药安全底线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起,被告人邬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购了四盒共40粒“黄金玛卡”、五盒共60粒“黄金玛卡MACA”、九盒共90粒“蚁力神”,并放置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中对外销售。2024年3月起,朱某(已另案处理)在邬某处进购了二盒共20粒“黄金玛卡”、三盒共36粒“黄金玛卡MACA”、三盒共30粒“蚁力神”予以销售。2024年6月,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现场查获朱某还未销售的药品。经鉴定,邬某销售的“黄金玛卡”“黄金玛卡MACA”“蚁力神”,均含西地那非成分。经认定,上述壮阳药符合药品法定特征,均为药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经查,邬某销售总额为830余元,非法获利约750元。2024年10月,邬某被抓获归案,后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5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成分,擅自食用可能引发心率失常、血压骤降等严重不良反应,存在极大健康安全隐患。本案中,涉案产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却检出含有足以危害他人健康的“西地那非”化学药成分,对被告人依法判决,不仅有力惩处了犯罪行为,清晰划定了药品经营的法律红线,也有助于提升消费者对市场上所谓保健品的潜在风险的辨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用药安全。
来源:安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