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上饶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违法行为,统筹力量集中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消费侵权案件,现将2026年度“铁拳”行动第一批12个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类)公布如下:
1.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以假充真销售食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7月9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上饶市信州区某食品经营部明知配料为鸭肉却以“牛肉串”名义销售食品、以假充真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9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上饶市信州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阿宝把把串”无牛肉成分,却被标注为“牛肉串”销售,涉嫌欺诈消费者。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自2025年起从贵溪市云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购“阿宝把把串”,该食品配料为鸭胸肉及各类辅料、食品添加剂,无任何牛肉成分,但当事人却将其以“阿宝风味牛肉小串”名义对外销售,截至检查时,已销售违法食品货值共计4904元,冷库内剩余6包。经查,当事人进货时已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对该食品真实配料为鸭肉的情况明确知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以假充真销售商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经营者以假充真销售商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消费者举报线索,快速核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既严厉惩处了食品经营中的欺诈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食品经营主体形成警示,督促其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切实保障食品消费市场的安全与公平。
2.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信区某艺术培训中心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7月23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对上饶市广信区某艺术培训中心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上饶市教体局校外培训科对上饶市广信区某艺术培训中心执法检查发现,该艺术培训中心的收费凭证含有格式条款“凡是学员办理入学手续上满3次课后,不得办理退费等相关事宜”的内容,该收费凭证从2025年春季招生时开始使用,共使用14本,收取费用272688元,其中营业成本162000元,管理费用95579.15元,获取利润15108.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三编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广信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处罚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纠正市场失衡,保障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能够在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中进行消费决策,避免因不公平条款而遭受经济损失和权利侵害。
3.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丰区某农产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6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丰区某农产品店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7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在经营过程中发放的宣传册,宣传册写有“GPMF全球产销融、上市投资集团,共识消费、共同富裕,中国经济网首页经济日报,促消费、资本市场大有可为,消费1万元得:--产品、返还:--现金、赚:--现金、送:20--期权(原始股),消费1万元在资本市场的收益、公司是借壳上市,不存在能不能上市问题,当百旺商超的金流和人流数据满足上市内容后,即可进入一级市场分配利润,例如1万消费送20%的期权:1万*20%=2000元(原始股)。一级市场:预估55倍*2000元=11万元。二级市场:预估10倍*11万=110万,进入流通”等宣传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门店加盟的义乌市丰德百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上市,也没有赚现金和送期权(原始股)的事实,其门店经营额约120万元。当事人宣传册宣传的上述内容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经营者虚假宣传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导致消费者买到与宣传不符的商品或服务,造成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为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查办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案件,坚持“心系群众、执法为民”的理念,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4.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2月11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2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玉山县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房间内有20位老人正使用红蓝光治疗仪及观看影片。在老年人体验“益健堂”牌红蓝光治疗仪过程中,向老年人推销从重庆盛丰月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购进的白云山小分子活性肽(特殊膳食)及阿胶(保健食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一段给老年人授课时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时间为2024年11月16日,时长2分15秒,该视频内容主要是:一位老人在讲述其自身得了癌症,到了晚期后使用小分子肽,效果很好。当事人通过授课、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组织老年人观看,通过播放视频内容中第三者讲述的方式暗示听课的老年人其销售的白云山小分子活性肽具有抗癌等功效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通过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老年人的经济利益和消费权益,防止老年人被诱导购买超出实际需求的高价商品或服务,守护了老年人的钱袋子。
5.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年县某烧烤店以预包装调制猪肉产品制熟后冒充羊肉串欺诈消费者案
2025年9月1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对万年县某烧烤店以预包装调制猪肉产品制熟后冒充羊肉串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1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万年县某烧烤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使用“新疆小肉串”预包装调制肉产品(配料为鸭肉,羊油等)及“红柳枝羊味肉串”产品(配料为猪肉,羊油等)制熟后在美团平台店铺及店内以羊肉串的名义对外销售,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店铺销售“新疆小肉串”金额为440元,“红柳枝羊味肉串”在店内销售金额为3500元。当事人以预包装调制肉产品冒充牛羊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部分不良商家通过线上销售以鸭肉成分为主的“牛羊肉风味卷”混淆视听,牟取不法利益,该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更侵害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案的依法查处,有利于督促商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切实守护食品安全,营造放心、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
6.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鄱阳县某美容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9月11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鄱阳县某美容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鄱阳县某美容店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收取消费者预付会员费时,无法当场提供与消费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店长郑某陈述,会员交纳预付款后仅开具收据,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也未以文字形式约定服务内容、价款、预付款退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查,案发期间有效会员31名,预收费用合计56522元。当事人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美容服务,未依法与消费者订立规范书面合同,事后提供的合同无店铺盖章或捺印,真实性存疑,且经核查存在会员信息不实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鄱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有力规范了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财产安全,维护了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
7.横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横峰某医院收取患者首次就诊卡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案
2025年7月28日,横峰县市场监管局对横峰某医院收取患者首次就诊卡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横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横峰某医院开展专项价格收费检查,经检查发现横峰某医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从2023年1月至2025年5月收取就诊患者首次办理就诊卡费3404元。2、从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在一般专项护理费、经胃镜食管静脉曲张治疗、内固定物取出术项目上重复收取患者费用金额10067.25元,其中退回医保基金账户7618.2元。3、从2023年1月至2025年4月在为同一患者开展多个部位或多次同类影像检查、开展体表肿物切除术未按照同一切开,不同切口手术计较标准超标准收取患者金额8827.8元,其中退回医保基金账户6364.15元。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8400.14元。当事人收取就诊患者首次办理就诊卡费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就诊卡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585号)第一款的规定。在特级护理和一级护理同时收取一般专项护理费、经胃镜食管静脉曲张治疗、胃镜特殊治疗同时收取纤维胃十二指肠镜检查费用;开展内固定物取出术时,重复收取肌腱粘连松懈术费用等重复收费行为;开展体表肿物切除术未按照同一切开,不同切口手术计较标准超标准收费;为同一患者开展多个部位或多次同类影像检查未按计较标准等超标准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横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8.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婺源县某土蜂养殖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6年2月13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婺源县某土蜂养殖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0日,接到省局下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当事人淘宝网店销售的2.5L木榨花生油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检测结果“问题项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仓储地点及网店后台数据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库存成品,当事人自述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罄,相关网店链接已主动下架。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将散装花生油自行称重灌装、打标签、贴标签包装成2.5L规格木榨花生油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木榨花生油52单(瓶),售价99元/单,合计销售额5148元,合计成本5216元,当事人自述是店铺引流款产品,无利润;当事人合计违法生产经营货值5148元,违法所得5148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农村电商从业者,切勿将“简单加工”等同于“初级农产品销售”,必须依法持证经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弋阳县某美容店利用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2025年3月20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弋阳县某美容店利用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0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弋阳县某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店铺内左侧墙上粘贴了3张宣传海报,其中一张宣传海报标识“妖腰 限时会员卡福利 获得价值1338会员礼包 …… 09 享受全国妖腰头疗店会员价19.9元(全国不限次项目)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腰妖所有”等内容,用于告知消费者。当事人构成利用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是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零容忍”,全力打造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更有获得感的消费环境。
10.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余干县某珠宝金行对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5年4月27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余干县某珠宝金行对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9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余干县某珠宝金行存在虚假宣传“一口价”黄金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后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在销售“一口价”黄金时,未在醒目位置标注为“一口价”销售的黄金,同时发现该店一业务员在向顾客推销“一口价”黄金时,未指明该黄金为 “一口价”黄金,未告知顾客该黄金除了按照“克重”计费外还需加上120元一克的“工时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经营者合法经营,净化了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1.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铅山县某蛋糕房销售不合格食品(鸡蛋糕)案
2025年5月19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铅山县某蛋糕房销售不合格食品(鸡蛋糕)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河口分局接上级抽检报告,检测公司: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ZQJY-2025-W0313123。经检验,铅山县某蛋糕房销售的“鸡蛋糕”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2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河口分局执法人员对铅山县某蛋糕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店店内有上述检测不合格“鸡蛋糕”(产品名称:鸡蛋糕(自制),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5-03-13,质量等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查处不合格食品案件,对守护群众饮食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压实企业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2.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木质门案
2025年7月4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对上饶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木质门的违法行为,没收备样木质门1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1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核实,2024年11月2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规格型号为2080mm*890mm*45mm的木质门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浸渍剥离性能项目不符合LY/T 1923-2020《室内木质门》标准,依据《江西省木质门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上(2024年版)》,被判定为抽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木质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木质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五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二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木质门作为家居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品质。然而,部分不法生产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生产销售不合格木质门,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危害。加大巡查力度,有利于确保木质门生产合格率得到进一步提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