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3日19时30分许,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巡逻民警在袁河公园开展巡查时,发现市民熊某携带三只犬只(一只串串犬、两只拉布拉多犬)在公园内活动。
据了解,熊某到达袁河公园足球场内后,看到串串犬很兴奋,便解开绳索让其自由活动,巡查民警发现后对其进行劝导,熊某当场为串串犬重新牵绳。约20分钟后,民警开展二次巡查时,再次发现熊某的串串犬未按规定牵绳,在足球场内奔跑,存在安全隐患。民警随即依法将熊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熊某对其在公共场所遛狗不牵绳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天工路派出所依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改正。民警同时告诫熊某,公共场所遛狗必须依规牵绳、文明养犬,切勿心存侥幸,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文明养犬、依法养犬是每位养犬人的法定义务。携犬出户必须全程规范牵绳、佩戴犬牌,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群体,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共同维护安全、整洁、有序的公共环境。新余警方将持续加大公园、广场、小区等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对遛狗不牵绳、不办证、不清理粪便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切实守护群众出行安全与城市文明形象。
来源:新余市融媒体中心
供稿:记者吴彦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