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萍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规范文旅市场经营秩序,持续深化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办理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作用,引导行业主体依法依规经营,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集中选取部分2025年度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萍乡市某文化有限公司设置的
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向未成年人提供案
基本案情
根据省厅转交的关于萍乡市某文化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服务的案件线索,2025年11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有两名疑似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正在该公司经营场所玩“拳皇十三”游戏游艺设备。经查,二人均为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拳皇十三”为电子游戏设备,法律规定该设备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萍乡市某文化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依法查处具有多重意义,不仅有效规范了文化市场秩序,震慑了游艺娱乐场所违规经营行为,而且坚守了未成年人保护底线,切实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该案鲜明彰显了家庭、社会、政府协同护苗的社会价值观共识,体现执法部门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文旅与公安部门在未成年人身份核实等方面高效衔接、联动配合,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同时,以个案释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尤其针对部分经营者对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认识误区,帮助经营者更加深入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因认知偏差违规,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防线与社会防线。
案例二: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
根据国家版权局转交的关于萍乡市部分影院存在观众盗录院线电影的线索,经认真核查,为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影片牟利,2025年1月29日、30日,王某在萍乡多家影院先后盗录《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蛟龙行动》《射雕英雄传:侠之大者》《熊出没·重启未来》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置情况
2025年3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编号:102的规定情形对当事人王某作出警告,没收盗录设备手机1台、手机支架1个,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利用智能手机等常见设备实施盗录,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散播,已成为实施侵权盗版的新路径。文旅部门通过科技手段与多部门协调联动,针对此类个体化、隐蔽化、网络化的侵权行为进行精准打击。本案的查处,从源头斩断“枪版”黑灰产业链,有效净化文化消费环境,为规范影视市场秩序、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警示潜在违法者的同时,提醒院线单位规范管理,共同维护电影市场的健康生态。
案例三:萍乡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
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基本案情
根据2025年10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萍乡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汽车三日游旅游活动时,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了委派导游为本次旅游活动提供导游服务,但实际上安排的是未取得导游证的吴某作为导游随团陪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向社会传递了文旅部门严厉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双罚制”既依法有效惩处了违法经营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员,又彰显了监管力度与执法刚性。该案警示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时,需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严守合规经营底线。同时,引导游客增强旅游消费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有效震慑了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助力整治行业乱象,推动旅游行业坚守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整体信誉与服务质量,为萍乡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案例四:某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未按规定将考官名单情况备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远程执法检查,在核查某艺术考级机构于2025年2月28日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润达国际购物中心举办的某专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备案情况时,发现备案的考官未参与本场艺术考级活动执考工作。经立案调查发现,某艺术考级机构在本场艺术考级活动中未按规定将考官名单情况备案,其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编号:72的情形,对当事人某艺术考级机构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依法查处,以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有效规范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市场秩序,严厉整治考级备案不实的违规行为,进一步明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关于备案的刚性要求,纠正部分艺术考级机构“备案流于形式”的错误认知。通过案件查办,也有效压实艺术考级机构的主体责任,引导全行业艺术考级机构坚守法律底线、规范经营行为,推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通过远程执法检查精准发现问题,科技赋能文旅监管,提升了文旅部门的常态化监管效能与排查精准度,为智慧化监管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五:个人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萍乡市矿务局柑子园某家电维修店店铺门口有1套卫星接收设施,可正常收看境内卫星电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表示会自行拆除该设施。6月,执法人员联合公安、社区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再次安装同类设施,仍无法提供相关许可,其行为构成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置情况
鉴于当事人涉案设施仅用于自行收看,无商业经营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节较轻,2025年6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其目的是规范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当事人在被责令改正后,仍再次擅自安装使用涉案设施,反映其守法意识薄弱。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违反相关规定,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兼顾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遵循了“过罚相当”与“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同时体现执法部门规范执法、联动监管的成效,实现“办结一案、教育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
来源: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