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健身房内器械伤人,一句“后果自负”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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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健身房内器械伤人,一句“后果自负”该咋办?

来源:天天鹰潭

健身房内器械伤人

一句“后果自负”何以被市场监管打破

【案例简介】

2025年12月17日,消费者张先生在本市某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并进行健身锻炼。在一次使用健身器械进行胸部推举训练时,因器械坐垫突然松动倾斜,导致张先生失去平衡,右上臂被运动中的杠铃杆砸伤。事发后,健身房工作人员仅对器械进行了简单查看,未及时陪同张先生前往医院。张先生自行就医,被诊断为“右上臂软组织损伤”,花费医药费共计450元。事后,张先生认为健身房未能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器械维护不当导致其受伤,要求俱乐部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50元。该健身房负责人则辩称,器械无明显故障,可能是张先生使用不当造成受伤,且会员协议中已声明“健身有风险,后果自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通过12315热线电话投诉,请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消费纠纷调解程序。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涉事健身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涉事健身器械的坐垫固定螺丝确实存在轻微松动现象,现场有多名会员反映该器械使用时有异响。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固定证据。随后,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向俱乐部负责人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专业场所,对场内器械的安全性负有首要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受伤,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俱乐部提出的“会员协议已声明后果自负”的说法,执法人员解释,此类免除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格式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法律法规讲解和情理交融的沟通,该健身房负责人最终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管理上的疏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意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并当场支付医药费450元。同时,负责人承诺立即对所有健身器械进行全面检修,杜绝安全隐患。张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执法人员的耐心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引发的消费纠纷。

首先,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专业场所,其器械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营者必须对器械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本案中,因器械坐垫螺丝松动导致张先生受伤,健身房显然未尽到上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健身房提出的“会员协议已声明后果自负”的抗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健身房通过会员协议中的免责条款试图免除自身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属于典型的无效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最后,关于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张先生主张的医药费属于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景区民宿线上宣传与实际不符

市监在线远程调解成功退房

【案例简介】

2025年9月,王女士网上预订了宣称“带独立庭院”的某民宿,并支付人民币600元房费。到店后发现庭院与宣传不符,之后她提出退房申请,与民宿协商仅同意退400元,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在多元化解小程序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王女士在离开景区后,在多元化解小程序上传了民宿宣传页面截图、实际场景照片及支付记录。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员先单独连线王女士,了解其诉求。随后视频连线民宿经营者,指出其宣传图片与实际场景存在差异。调解员指出,王女士提出退房申请未超时,也未造成房间损耗,民宿应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在线调解室的多方通话功能,最终民宿同意退还600元。款项通过平台链接的支付渠道当场退还,调解协议同步完成。

【文件依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与宣传不符的消费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民宿经营者宣称“带独立庭院”,但实际场景与宣传图片严重不符,属于未按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消费者王女士到店后发现不符并立即提出退房,未对房间造成任何损耗,符合法定的退货条件。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退还消费者全额款项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