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一电动自行车突发自燃,小区保安冲出来了……

九江一电动自行车突发自燃,小区保安冲出来了……

3月9日清晨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康瑞和园小区北门口

发生惊险一幕:

一辆电动车在路边停靠后突发自燃

火焰瞬间窜起

危急时刻

小区保安戴昌祖挺身而出

与车主通力协作

仅用不到5分钟便成功扑灭明火

据现场监控画面显示:当日清晨6时32分一辆电动车行驶至康瑞和园小区北门口路边停下,后座人员刚下车,车辆底部便突然冒出浓烟,紧接着明火迅速燃起,火势顺着车身快速蔓延,情况十分紧急。

发现险情后,电动车驾驶员第一时间下车查看,随即快步前往附近小区保安室寻找灭火器材。正在值班的保安戴昌祖得知火情后,立即携带一罐灭火器跟随驾驶员赶赴现场。

抵达现场时,电动车已被明火包裹,浓烟滚滚。两人分工协作、默契配合,先后使用两具灭火器,对准起火点精准喷射。火势很快得到控制,明火被完全扑灭。从起火到处置完毕,整个过程不到五分钟。

针对电动自行车面临的诸多问题

《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已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使用、拼装改装、

物业服务管理等环节划定消防安全红线

并明确对应处罚标准

具体核心内容如下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

六大禁止行为+明确罚款

禁止行为(第十八条)

1、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或充电;

2、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建筑架空层等停放或充电;

3、在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外公共区域违规拉接电线充电;

4、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5、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居民住宅内停放或充电;

6、实施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处罚标准(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 1、2 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第 1 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上述 3、4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拼装、非法 改装:

经营性/个人驾驶双处罚

禁止行为(第九条)

1、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

2、禁止安装不合格蓄电池、改造电池槽盒等非法 改装行为;

3、禁止购买、驾驶拼装 /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处罚标准(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行为

实施经营性拼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处罚;

实施经营性非法改装的,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驾驶行为

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收缴车辆

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0 元罚款,逾期未改的扣留车辆

物业服务人:

未履行职责将被罚

法定职责(第十九条)

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制止违规停放 / 充电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处罚标准(第二十四条)

未履行上述职责,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让我们共同遵守法规

拒绝危险停放与充电

守护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

共建平安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