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9日清晨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康瑞和园小区北门口
发生惊险一幕:
一辆电动车在路边停靠后突发自燃
火焰瞬间窜起
危急时刻
小区保安戴昌祖挺身而出
与车主通力协作
仅用不到5分钟便成功扑灭明火
据现场监控画面显示:当日清晨6时32分一辆电动车行驶至康瑞和园小区北门口路边停下,后座人员刚下车,车辆底部便突然冒出浓烟,紧接着明火迅速燃起,火势顺着车身快速蔓延,情况十分紧急。

发现险情后,电动车驾驶员第一时间下车查看,随即快步前往附近小区保安室寻找灭火器材。正在值班的保安戴昌祖得知火情后,立即携带一罐灭火器跟随驾驶员赶赴现场。

抵达现场时,电动车已被明火包裹,浓烟滚滚。两人分工协作、默契配合,先后使用两具灭火器,对准起火点精准喷射。火势很快得到控制,明火被完全扑灭。从起火到处置完毕,整个过程不到五分钟。

针对电动自行车面临的诸多问题
《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已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使用、拼装改装、
物业服务管理等环节划定消防安全红线
并明确对应处罚标准
具体核心内容如下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
六大禁止行为+明确罚款
禁止行为(第十八条)
1、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或充电;
2、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建筑架空层等停放或充电;
3、在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外公共区域违规拉接电线充电;
4、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5、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居民住宅内停放或充电;
6、实施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处罚标准(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 1、2 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第 1 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上述 3、4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拼装、非法 改装:
经营性/个人驾驶双处罚
禁止行为(第九条)
1、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
2、禁止安装不合格蓄电池、改造电池槽盒等非法 改装行为;
3、禁止购买、驾驶拼装 /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处罚标准(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行为
实施经营性拼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处罚;
实施经营性非法改装的,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驾驶行为
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收缴车辆;
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0 元罚款,逾期未改的扣留车辆。
物业服务人:
未履行职责将被罚
法定职责(第十九条)
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制止违规停放 / 充电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处罚标准(第二十四条)
未履行上述职责,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让我们共同遵守法规
拒绝危险停放与充电
守护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
共建平安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