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贵溪报
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托育服务管理,规范幼儿园托班招生秩序,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现就有关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背景
根据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该法明确将学前教育的对象界定为三周岁以上儿童。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满足群众托育需求,我市按照"托幼一体化"发展思路,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允许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开展托育服务。
二、招收主体与资质要求
除以下四类机构外,全市范围内其他幼儿园一律不得招收3岁以下(含3岁)婴幼儿入托(园):
1.托育机构: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且已在贵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完成备案程序,取得相应资质的托育机构。
2.公办幼儿园:已根据相关规定,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法人证书上增加了托育服务职能的公办幼儿园。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自主申报,由教体、卫健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由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在民办非企业证书上增加了托育服务职能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民办幼儿园:经自主申报,由教体、卫健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在营业执照上增加了托育服务职能的民办幼儿园。
上述可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幼儿园,须严格按照"托班班额不超过20人、保教人员与幼儿配比不低于1:7"的标准配备师资和设施,托班原则上应设置在一楼,配备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玩教具。
三、招生纪律与照护要求
获准机构须严格遵守托育服务及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办园(托)条件和照护服务质量。未列入范围的幼儿园,自即日起不得违规招收或变相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
幼儿园开设托班须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婴幼儿的一日生活和活动,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联合督查与违规处理
为确保本通告要求落到实处,贵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联合贵溪市教育体育局,近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幼儿园,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接受社会监督
请广大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托育机构或幼儿园托班时,务必核对相关机构的资质,选择具备资格的机构入托(园)。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违规招生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01-7187169。
特此通告。
贵溪市卫生健康委
贵溪市教育体育局
2026年2月26日
附件:贵溪市符合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和幼儿园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