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赣州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再次提醒!赣州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安全必须高度重视

再次提醒您:

在禁放区域内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

根据《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全域、南康区、赣县区中心城区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附近关联区域(具体范围以当地政府公布为准)

此外,在禁放区域外的以下地点也一律禁止燃放: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成品油管道输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5.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大中专院校;

6.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7.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法律责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虽美,勿忘安全

还有这份安全指南

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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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禁限放规定

是文明素养的体现

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负责

愿大家在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中

度过一个幸福美满的新春佳节

来源 |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