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全流程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本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城管、住建、发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水利、生态环境、林业、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审批手续办理
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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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