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芦溪县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持续整治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县域生态安全屏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曾某萍等四人非法狩猎案
2026年1月,曾某萍、晏某峰、林某裕、张某彬四人,在银河镇、宣风镇等地利用无人机、气枪等工具狩猎麂子4只以及野兔、鸟类若干。曾某萍等四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四人已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
孔某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
2026年1月,孔某华在宣风镇茶垣村售卖1只黑水鸡(野生鸟类)。孔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县林业局依法对其行政立案,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03
张某国等三人非法狩猎案
2025年12月,张某国、谭某亮、周某明三人,在新泉乡、万龙山乡等地利用无人机高空坠箭等工具狩猎麂子5只、野猪1只。张某国等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三人已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4
彭某平等二人非法狩猎案
2025年11月,彭某平、林某萍二人,在上埠镇坪里村等地利用弹弓、照明灯等工具狩猎斑鸠1只。彭某平等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县林业局依法对二人行政立案,每人处以没收猎捕工具、罚款2000元的处罚。
05
甘某辉等三人非法狩猎案
2025年10月,甘某辉、甘某全、杨某三人,在南坑镇双凤村等地利用气枪等工具狩猎鸟类7只。甘某辉等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三人已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来源:“今日芦溪”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