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大江新闻-江西日报

大江新闻讯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朱雪军、通讯员谢晖报道:高安市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一起司法服务文物保护工作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有效震慑不法盗墓活动,凝聚起守护文化根脉、珍爱文物资源的社会共识。
被告人童某、李某伙同晏某、朱某(另案处理)于2025年4月间在某镇某村,采取用“钎子”打洞探墓、铁锹挖土的方式盗掘墓葬,共盗掘墓穴5个。
被告人童某、李某等人从古墓葬中盗得明朝青白釉撇口碗4件、北宋青白釉执壶(残)1件、北宋绿瓷碗1件。被告人许某明知童某、李某等人出售的瓷碗、瓷酒壶等文物为犯罪所得,为了出售赚钱仍予以收购,将其中的北宋绿瓷碗出售导致无法追回,影响对上游犯罪的查处。经鉴定,盗得文物明朝青白釉撇口碗4件、北宋青白釉执壶(残)1件均为一般文物;北宋绿瓷碗1件未追回,无法鉴定。
经鉴定,盗洞所在地点周边有大量明清墓葬,同时也有一些年代较早的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与考古价值。其中三处盗洞破坏的是宋代砖室墓,两处盗洞破坏的是明代砖室墓,5处盗洞分别对五座古墓葬造成了严重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李某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墓葬,盗窃其中文物,并且对古墓葬造成较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以牟利为目的,为出售而收购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属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因各被告人分别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在其参与范围内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