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鹰潭环境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践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理念,鹰潭市生态环境系统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案件依法不予处罚,积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主动合规,实现监管效能与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助力全市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2026年第一批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0日,接到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专项交叉执法检查组移交线索,鹰潭市余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
针对交叉执法检查组反馈的问题线索,鹰潭市余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详细核实。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规定要求开展地下水,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粪大肠杆菌、细菌总数、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铜、总铁、总锌、总锰、亚硝酸盐等物质每半年一次的自行监测。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2025年上半年未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
【查处情况】
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025年9月19日,鹰潭市余江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中“(五)其他污染类”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但不符合规定,且发现后及时整改,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补测,并在2025年10月13日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
贵溪某铜业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专项交叉执法检查组反馈问题线索,2025年9月2日上午,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溪某铜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铜冶炼、铜压延加工生产,办理了年产10万吨阳极铜及10万吨高性能铜杆项目、年产10万吨磷铜球项目、年产5万吨紫铜杆项目环评批复,目前只有阳极铜项目在生产。
针对交叉执法检查组反馈的问题线索,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详细核实。通过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规定要求开展地下水,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粪大肠杆菌、细菌总数、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铜、总铁、总锌、总锰、亚硝酸盐等物质每半年一次的自行监测。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制定监测方案,但未开展上述因子的自行监测。
2025年9月2日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采取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拍照、摄像等方式初步完成了对该案的取证工作,并于2025年9月3日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处理。
【查处情况】
贵溪某铜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中“(五)其他污染类”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但不符合规定,且发现后及时整改,及时提供最新且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报告,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目前已完成结案。
【启示意义】
1.以上案件的办理,是生态环境执法从“重处罚”向“重规范”转变的生动实践,彰显了执法的精准性与温度。一方面,对初次轻微违法且主动整改的企业免予处罚,避免过度惩戒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契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引导企业从“被动守法”向“主动合规”转变。另一方面,免罚不等于放松监管,需强化“免罚+教育+跟踪”的闭环管理。执法部门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应向企业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整改要求,开展靶向普法,讲解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原始记录保存要求等核心要点,提升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同时,将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台账,定期复核整改落实情况,检查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数据上传及台账归档情况,确保企业持续合规,实现“教育一案、规范一片”的监管效果,避免“一免了之”导致问题反弹。
2.以上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对排污许可自行监测义务认知不足、管理缺位等问题,部分企业存在“重外包、轻管理”倾向,委托第三方监测后便放任不管,对监测流程、数据真实性缺乏监督。对此,需要持续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主管理意识,明确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总责,即便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也需履行审核、监督义务,严禁以委托为由转嫁责任。对于第三方监测机构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需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同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