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万年之窗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主城区:以正大街与六〇路十字路口为中心,东至铁路沿线,西至上坊乡政府地段,北至建设大街地段,南至四方岗-港下村(含上坊村、枧坑新村)内的区域。
二、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
三、禁燃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全时管控,全年所有时段禁放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燃要求
(一)禁燃区范围内各乡镇(社区)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示范移风易俗,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二)全体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广大居民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倡导文明环保节庆、文明安全祭祀、文明节俭婚丧嫁娶。
(五)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万年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万年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