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相关规定,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某某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5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某超市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麻辣猪脆骨”30包,生产日期:20241204,保质期:9个月;婺源毛尖3包,生产日期:20240117,保质期18个月;茉莉花茶4包,生产日期:20240117,保质期18个月;婺源绿茶1包,生产日期:20240117,保质期18个月。经查,当事人从某供应商采购,购进“麻辣猪脆骨”数量5斤,进价21元/斤,售价21.8元/斤,除了剩余被没收的30小袋都已销售,货值105元,获利4元;“婺源毛尖”购进数量4包,进价8元/包,售价10元/包,销售1包,货值32元,获利2元;茉莉花茶,购进数量4包,进价10元/包,售价12元/包,未销售,货值40元;婺源绿茶,购进数量4包,进价10元/包,售价12元/包,销售1包,货值40元,获利2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案涉预包装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合计货值金额197元,违法所得共计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对涉案食品已作销毁处理。认为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之《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免罚条件,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和社会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鹰潭市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案凸显“柔性监管”与“民生关切”的结合,体现了“轻微免罚”原则对市场主体纠错积极性的正确引导,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积极性,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及时跟进督促市场主体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也实现了服务型执法监管的闭环。
案例二:鹰潭市某某医院使用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依法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一款批号20250210的“医用棉签”因无菌项目检测不符合赣械注准20152140266《医用棉签》的产品技术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法送达《医疗器械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鹰市监械送告〔2025〕1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CY20250365),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经查明,涉案批次医用棉签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赣械注准20152140266,由当事人从南昌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50000根,购进价格0.0049元/根,合计金额1225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涉案批次医用棉签已无库存全部使用,使用均不收费,只涵盖在医疗费用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批次医用棉签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材料,以及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入库验收单、养护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采购来源合法并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技术要求,认为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117项的免罚情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鹰潭市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涉案医疗器械供货商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办。
【典型意义】
该类型案例免罚的核心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清晰地界定了“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行为的免责条件,这就避免了“一刀切”处罚,依法保护了合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免罚决定并非“免责”,而是将监管重点精准指向了责任主体,这一方式有利于督促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把好“进货关”,从而倒逼从生产到使用的全链条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体现了监管执法从“刚性惩戒”向“教育引导”“柔性执法”的转变,在警示市场主体的同时,促进行业整体合规水平的提升,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