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冬季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集中行动,严厉打击、有力震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整治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现将5起打击查处涉烟花爆竹典型案件曝光如下:
案例一:朱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13日,渝水分局界水派出所在日常走访中发现,有人在界水乡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当日,界水派出所会同多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打掉藏匿于界水乡一农场的非法生产窝点,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生产“七匹狼”爆竹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刘某某等4人,并查获用于非法生产的红磷、氯酸钾等原材料100余公斤,成品爆竹700余箱,半成品摔炮1200余盘。以涉嫌制造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对朱某某等4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025年11月28日,经取证评估后,依法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2人现已被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二:杨某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31日晚,仙女湖分局河下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跨年夜安保巡逻任务时发现,杨某在仙女湖大道沿街售卖烟花。经查,杨某为牟取利益,从外地购买烟花爆竹,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杨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三:艾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8日,渝水分局姚圩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辖区某民宅内疑似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民警赶到举报地点进行核查,发现民宅内存放各类烟花爆竹69箱。经查,艾某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想通过燃放烟花爆竹增添过节气氛,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许可的情况下,铤而走险购置了一批烟花爆竹并储存在集镇附近一闲置房屋内。违法行为人艾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四:王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4日,渝水分局人和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辖区某民宅内疑似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民警赶到举报地点进行核查,发现民宅内存放各类烟花爆竹61箱。经查,王某想在春节期间售卖烟花爆竹进行盈利,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置一批烟花爆竹并储存在一闲置房屋内。违法行为人王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五:张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5日,渝水分局界水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发现一可疑车辆疑似装载大量烟花爆竹。民警赶赴现场依法对车辆进行检查,经现场清点,查获各类烟花爆竹32箱。经查,张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私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张某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新余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