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伪造的预备役军官证,男子获刑一年二个月

买卖伪造的预备役军官证,男子获刑一年二个月

近日,龙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案件,由龙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1年3月,张某甲(已判刑)谎称认识“某部队政委”,可以办到武装部队预备役军官证。而持有该证能在机场、火车站走军人绿色通道,有着爱炫耀癖好的李某遂请求张某甲帮忙办理。

随后,李某通过张某甲联系到“某部队政委”汪某(已判刑),并顺利办理了预备役军官证,还购买了武装部队的肩章、领花、胸标等专用标志并支付了费用。

得到预备役军官证后,李某多次在其朋友面前炫耀。直到2022年5月,公安机关发现并办理了张某乙(另案处理)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经顺藤摸瓜,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汪某及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的张某甲等人也相继归案被判处刑罚。

原来,汪某并非什么某部队政委,其真实身份是一名办假证人员。而李某的预备役军官证系汪某等人利用私刻的印章伪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最终,李某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经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龙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文/邱锦雄 黄柏芝 记者江国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