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交警执行公务,本应积极配合,但却有人不仅拒不配合,甚至还出手打伤交警。近日,大余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男)拘役五个月。
2024年12月,大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某乡镇路口设卡查处酒驾等违法行为。其间,李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某经过该路口时被交警拦下。因李某有酒驾嫌疑,交警将其带至执勤点进行酒精测试。后交警准备将涉案摩托车推至执勤点时,张某突然情绪激动,上前拉扯交警衣领,用手抓挠其脸部、颈部,且挥拳打伤其右眼。
经鉴定,交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张某赔偿受伤交警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文/孔少波 记者江国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