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高层住宅林立
生活污水皆由排污管道输送
一旦有一处堵塞
或将面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
近日
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涉及20多户业主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案件回顾
2024年11月某日,兴国县某小区物业从业主群内得知,某楼栋发生了污水管道堵塞,倒灌的污水致两户业主家中财产损失。
物业上门排查后发现,受害的不只是一家。堵塞发生在203房屋与303房屋的公共区域,直接导致303房屋的卫生间污水倒灌,大量污物流入303房屋,更是往下渗漏至203房屋,导致203房屋吊顶、墙面、橱柜、家具等都存在部分污损。
203与303房屋业主多次找寻物业处置,排查责任人,并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皆未果。遂于2025年5月诉至兴国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小区物业公司以及楼上24户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203房屋业主损失28000元,赔偿303房屋业主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
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原告与其他24户业主作为同一单元楼共用管道的业主,均有合理使用管道、避免异物堵塞的义务。小区物业公司虽履行了定期巡检维修义务,但存在疏漏,未能有效避免风险,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两原告的房屋损失系因生活排污不当所致,在无法查明具体堵塞行为人时,为平衡受害人损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应推定原告303房屋业主与其他24户业主为203房屋的可能加害主体;其他24户业主为303房屋的可能加害主体。诉讼中,203房屋业主表示放弃追究303房屋业主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区物业公司向203房屋业主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向303房屋业主赔偿财产损失1250元;被告24户业主各向203房屋业主赔偿财产损失1000元,各向303房屋业主赔偿财产损失150元。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文/肖晓荣 刘春发 记者江国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