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强化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青云谱区公布1起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26日18时,群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某公司存在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12月27日上午,青云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违规储存312桶(1升)汽车漆,36桶(2.5升)汽车漆、31桶(4升)汽车漆、18桶(5升)汽车漆,均为危险化学品,并且储存地点不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到位,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一项A阶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以案释法
持有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只能进行单据交易,不得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普通民房不具备法定的安全存储条件,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势必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来源:青云谱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