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公布一批涉民生典型案例 涉交通事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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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公布一批涉民生典型案例 涉交通事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等

来源:景德镇发布

民之所望,司法所向。2025年,景德镇法院牢固树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工作理念,于万千案件中精挑细选,聚焦百姓关切的重点领域,汇聚成这份年度民生典型案例。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有力度、有温度的裁判,诠释群众“听得懂”的法理,守护万家灯火下的寻常幸福,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目 录

0 1

某开发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以先行判决助推涉企纠纷高效实质化解

0 2

汪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案——“双令一函”刚柔并济破解藏匿子女困局

0 3

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景德镇某物业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依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0 4

李某诉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让法治成为善行义举的定心丸

0 5

屋某公司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保护校园健康午休装备知识产权

06

被告人陶某某、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司法利剑守护“舌尖安全”

01

某开发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以先行判决助推涉企纠纷高效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某开发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案涉工程竣工结算需经委托审核单位一审和二审审核。2021年8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2022年1月,一审审核确定工程造价为1.9亿余元。2023年7月,案涉工程进行二审审核,截止2024年4月,仍未完成。某开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近1.6亿元,某建设公司以工程一审审核结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经法院一审后,某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景德镇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二审审核程序因多种因素长期停滞,且双方对审核拖延均存在责任。此外,两公司系上下游关系,某建设公司已因拖欠款项被多个主体起诉,面临巨大资金压力。为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及大量利益相关案外人之权益长期悬置,法院采用先行判决方式,就双方无争议部分作出处理,判决某开发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2700万余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涉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需依托审计、鉴定确定造价,易陷入久拖不决困境,不利影响可能随时间拖延而扩散加剧,导致企业因资金压力面临生存危机,甚至在上下游间产生“链式”传导,使风险波及更多群体。本案中,法院聚焦“矛盾症结”,巧用“分段解纷”,通过先行处理无争议部分,破解结算审核迟迟无果的困局,保障了当事人已确定合法权益的快速兑现,打通企业资金梗阻,维护产业链稳定,实现“一案解纷、两企焕活、多方受益”的共赢效果。

02

汪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案

——“双令一函”刚柔并济破解藏匿子女困局

基本案情

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结婚,生育一女小红。婚后双方多次争吵,某次双方发生推搡,汪某甲受伤,紧急被送医住院。随后,王某乙将不满1周岁的小红带离共同居所,汪某甲得知孩子被带走后,多番寻找未果,被确诊为焦虑抑郁症。2025年7月,汪某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格权禁令,要求王某乙将女儿送回家中。

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对王某乙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王某乙将女儿送回,“刚性”制止藏匿子女行为,同步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对女儿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即女儿小红由母亲汪某甲抚养至成年,父亲王某乙享有探视权,并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关爱令》《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柔性”引导离婚夫妻正确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件顺利化解之后,帮扶团队为涉案幼儿准备了一封手写信,待其在长大后启阅,帮助孩子理性面对家庭变故,继续健康快乐成长。

典型意义

本案以“刚柔并济、标本兼治”的生动实践,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真正落地生根,彰显了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温度与力度。案件的结束不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终点,在双方顺利完成孩子交接、领取民事调解书后,法院充分协调双方彼此配合、保障依法探视,延伸司法职能促进各方良性互动。

03

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景德镇某物业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依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3日,周某的轿车停放于某小区停车位,被车位上方掉落的防雨玻璃砸损。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后该车进行维修产生费用20488元。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后向景德镇某物业公司追偿。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履行合理管理义务,案涉车辆受损系因小区服务区域玻璃意外破裂坠落所致,属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景德镇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坠落的玻璃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实际管理人,负有对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职责。而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于防雨玻璃的掉落没有过错,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应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法律规定,物件坠落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案涉玻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的裁判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应有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外部设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04

李某诉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让法治成为善行义举的定心丸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8日,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长高速公路某处时,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及由向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剐蹭,李某在车辆侧翻后受轻伤,其从车窗爬出站在车顶上营救他人,在营救第三个人时手滑摔倒在地,经鉴定,李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涉案车辆的乘客,交通事故发生与李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符合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范围,应予理赔。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以李某受伤并非交通事故导致为由提出上诉。

景德镇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应予肯定的善行义举,李某对其他乘客予以施救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合理行为,若因施救行为而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施救行为不应作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和“乐于助人”是流淌在中华民族血脉中的美德基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对其他乘客予以施救的行为,符合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不应成为保险公司理赔的免责事由。本案裁判结果旗帜鲜明彰显出鼓励好人好事的司法立场,为救人者担当,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5

屋某公司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保护校园健康午休装备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原屋某公司是多项用于学生课桌椅、书斗、桌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被许可维权人。其专利产品通过可调节的桌椅和带有符合人体工学凹槽的书斗,实现从学习到舒适躺睡的快速转换,有助于保障学生睡眠健康。欧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包含可躺式课桌椅及独立课椅在内的产品,并已交付当地学校使用。屋某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法院经分析研判认为,欧某公司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删除相关宣传信息,销毁库存及专用模具并赔偿损失19万元。对于屋某公司要求召回已销售至学校的侵权产品的诉请,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且涉案产品符合标准并已在学校实际投入使用,属于公共资源,强制召回不符合公共利益,故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江西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平衡专利权保护与教育领域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判决中,一方面依法认定侵权行为并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行为,赔偿损失,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已投入使用的侵权产品,因其符合标准,基于其已转化为公共服务资源,强制召回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未支持召回请求。充分体现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重视和审慎权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6

被告人陶某某、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以司法利剑守护“舌尖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起至2023年9月,为对芋头增白保鲜,被告人陶某某、彭某某在自家作坊内使用焦亚硫酸钠对去皮芋头进行浸泡后销售,每天加工、销售芋头的数量达1000斤,二年累计生产、销售数量达70余万斤,生产、销售金额达320余万元。经检测,现场查获的芋头含二氧化硫残留量高达0.780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经乐平法院一审、景德镇中院二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某某、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并处罚金五百二十八万元、一百三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处二被告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9010元,且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严打严惩的典型案例。食品安全无小事,芋头是餐桌上的“常客”,面对被告人罔顾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法院精准适用法律,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定罪量刑,着重审查并认定涉案芋头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准确把握本罪的犯罪本质,在并处罚金的同时顶格判处10倍惩罚性赔偿,并处以“从业禁止令”,昭示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清晰划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生命健康权益。

案卷之外,更是民生。下一步,景德镇法院将更向前一步,“抓前端、治未病”,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始终带着“如我在诉”的情怀,用心聆听,用力解纷,用情守护,努力让司法裁判契合世间公道,传递法律温情。

来源:瓷都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