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天天鹰潭
案情一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5日15时30分,本机关接鹰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余江大队公函(余公交城字[2025]76号),函件反映鹰潭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存在以下安全隐患:近三个月该公司机动车共有违法行为276起,19辆车存在3条以上违法未处理,高于同类型企业全国平均水平。经调查核实,刘至焕作为鹰潭源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情二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7日09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余江区小徐钣金电焊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经营者为徐向阳。经检查,经营者徐某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活动。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情三
基本案情:2025年05月09日09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赴江西锐田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溯源核查。经核查确认,本机关于04月18日依法查获的两辆超限运输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赣L76103、赣L79370,均超核定载质量20%以上)所载货物均由该公司装载。同时,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过磅记录时发现,存在超限车辆未经有效监管即出站的情形,构成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矿产、城市建筑渣土、河道砂石、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货物装载和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规定,依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