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南昌3人被行政拘留

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南昌3人被行政拘留

近期

江西南昌三名男子

因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南昌市西湖区

2025年12月22日14时,西湖区一在建工地突发火灾。接警后,消防员迅速赶赴现场,14时22分将明火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为谭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火星引燃地面铺设的保温板所致。谭某所持培训结业证书并非有效操作资质,属无证作业,且未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西湖区消防救援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谭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南昌市南昌县

2025年12月4日,南昌县某写字楼发生火灾,造成写字楼内部分杂物及气割机被烧毁。

经南昌县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调查,此次火灾系动火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且在未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施工人员违规进行气焊切割作业所致。执法人员将2名违规操作人员夏某某、小工毕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夏某某、毕某某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来源:南昌消防、西湖消防、南昌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