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健康贵溪
我市2026年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符合《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城镇户籍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本人单位进行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6年01月0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二、申报年龄
1.男性年满60周岁(1966年01月01日至196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女性年满55周岁(1971年01月01日至197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均可办理。
2.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日期为准,如有异议,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申报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16年1月1日以前合法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
2.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单亲无婚育史生育一个子女的,不符合申报条件。
3.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申报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也可申报。
4.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四、申报对象
1.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包括:(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3)国有参股、国有控股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4.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我市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以上三类人员。
五、申报地点
1.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本单位申报,由单位提交至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卫健办初审,再由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卫健办提交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在本单位申报,由本单位负责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初审及确认。
3.我市其他城镇居民,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由社区居委会提交至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卫健办初审,再由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卫健办提交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1.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个人诚信承诺书》,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本人单位领取。
2.夫妻双方及现存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需复印在一张纸上)。
3.夫妻双方及现存子女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丧偶均需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本人单位、乡级出具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再生育、再抱养证明,并由社区居委会或本人单位、乡级负责人签名盖章。
5.本人一寸免冠近照、本人江西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需去开户银行激活并开通银行卡功能。
(重要提醒:如申报成功后丢失或换了新社保卡,必须在社保局确认已启用新卡,因社保卡兼有银行卡功能,故还需去新社保卡的开户银行激活新卡开通银行卡功能,同时注销老卡账号,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注销老卡内的银行卡功能。以上操作均需由本人操作并完成,否则资金发放时将无法发放至本人新社保卡账号内。)
6.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市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需提供现户籍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奖励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并打印近半年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流水,流水应能体现出领取的退休金或养老金是由贵溪市社保中心发放。
7、户口由外省(含本省外县、区)迁入我市的人员,需提供原户籍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奖励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
8、户籍在我市已参加社保的,需提供完整的个人社保权益单,在支付宝里申请打印,打印出的权益单必须含有能反映出近半年在何处领取养老金的内容;未参加社保的,提供贵溪市社保中心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9、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填写《贵溪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对象独生子女情况证明》,由负责人签名盖章,再由乡级负责人签名盖章。
七、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申请人本人提供原件,由社区或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本人申报的材料。如有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对象,可通过由申请人书面委托的方式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需按正规格式书写。
八、申报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在申报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所需材料;社区居委会或单位依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或单位上报的资料(含公示)进行初审、核实,再将初审核实通过的材料及拟奖励人员名单提交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
九、奖励资金发放方式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他城镇居民发放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通过一卡通发放至对象本地社保卡。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发放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贵溪市卫健委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