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流程及审查尺度,规范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市近日印发《南昌市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规程》的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南昌市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实际,充分吸收近年来实践经验并参考外地先进做法,经广泛征求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后完善形成。
《规程》共四章十二条,涵盖总则、投诉处理、举报处理和附则,核心内容突出以下方面:在适用范围上,《规程》明确适用于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所引发的投诉、举报。投诉处理方面,财政部门收到投诉材料后,将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受理,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出具相应文书。调查审理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通过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组织质证、委托第三方鉴定、邀请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处理时限为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及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其中。
案件受理后、作出处理决定前,若投诉人有调解意愿,将按照南昌市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相关规定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的,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举报处理环节,举报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包含个人或单位信息、举报事实及证明材料、法律依据等内容的举报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将书面告知受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举报人补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将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及相关权利。调查审理参照投诉处理流程,处理完成后,将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是否属实,对属实的举报将依法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理或处罚。《规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南昌市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万佳 洪观新闻记者 邬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