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江新闻讯 全媒体记者陈春伟报道:电动自行车没地方停、充电价格高……这些烦恼你是不是也遇到过?更揪心的是,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大家安全,《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期正式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12月24日,《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多个部门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条例》覆盖从生产到报废回收等多个环节,老百姓最关心的在哪停、怎么充、哪些不能做等问题,里面也都讲得明明白白。

发布会现场
新建小区:应当配建停车和充电场所
针对公共场所如车站、码头、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公园,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等新建建设工程,《条例》要求从规划源头抓起,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配建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地块规划条件。
这些配套场所和设施要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简单来说,如果规划里没配足停车场所,工程设计方案就别想通过;如果后续没按要求建,也别想通过验收。
老旧小区:想办法增建,纳入城市更新
老旧小区没地方停车充电怎么办?《条例》明确,各地应当推进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因地制宜将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项目。
具体来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依法利用小区内公共空间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如果小区里挤不出地方,可以依法利用周边公共空间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涉及规划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优化审批程序。
同时,《条例》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缓解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压力。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应当能充电异常自动断电
所有充电设施都需要符合安全标准,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等功能。从技术上防止过充引发火灾。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设置在室外区域,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如果确实需要设置在建筑室内或者架空层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采取防火分隔等防范措施。
此外,《条例》还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和简易自动灭火系统。

市民摆放电动自行车(黄一轩摄)
充电收费:价格要透明、听取业主意见
《条例》明确,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听取业主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遴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合理约定充电服务费计价标准。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计价标准,并按照标准计收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当以充电电量计价,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费计价标准不高于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场所按照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禁止行为:进楼入户、“飞线”充电
《条例》给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划出了明确的“红线”,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建筑架空层等建筑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外公共区域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拉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居民住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旦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改正的将面临最高500元的罚款。
物业责任:管不好也要被罚
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充电设施经营者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停放、充电等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小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停放充电管理参照适用,实现了监管对象的全面覆盖。

消防安全“开学第一课”(许安萍彭靖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