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临川区发布通告:在城市建成区及相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抚州临川区发布通告:在城市建成区及相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在城市建成区及相关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树立文明新风,预防因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和场所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市建成区:

1.上顿渡建成区:东临福银高速以西,西至河西周家村-翔飞大道两侧-才子大桥西-河滨路-抚八线临川特大桥西,南到王安石西大道南侧以北,北接临川大道以北600米以南辖区。

2.市中心城区临川辖区:孝桥镇与市城区连片区域(东临干港、西至抚河、南至文昌、北接罗湖),文昌街办(含文昌里街区)、六水桥街办、荆公路街办、西大街街办、青云街办辖区范围(南以南门路为界,东起抚河西岸,西止凤岗河东岸,北边以三江湿地公园至抚北工业园区为界,抚州市高新区辖区除外)。

(二)上述区域外的下列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3.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4.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6.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应当告知业主其管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服务,在管辖范围内醒目位置统一、规范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全区中共党员、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带头文明节庆、文明庆典,示范移风易俗,严格遵守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公安机关(110)、应急管理部门(12350)举报。

七、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或者举报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来源: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