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上饶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医疗领域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整治医疗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商业贿赂、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规行为,现将2025年“铁拳”行动第八批(医疗领域类)8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及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案
2025年4月21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上饶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及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行为,作出罚款12424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0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一份,显示辖区内某医院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经检验不符合国械注准20173140210《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Ⅱ型)》的要求。经调查,涉案的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是从上饶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注册的经营场所、库房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出库单显示该批次一次性使用留置针(Ⅱ型,批号:230720)实发数量800支,含税单价40.8元,价税合计3264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及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424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以终端使用环节抽检为突破口,通过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精准追溯并查处上游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既强化了医疗器械全链条监管效能,又警示企业必须严守经营合规底线,有效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同时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可复制的执法范式。
2.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为医院提供流动资金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的商业贿赂案
2024年11月1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医疗公司为某医院提供流动资金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6050.56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7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在医疗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中,发现辖区某相关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随即开展深入核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双方签订合同、资金往来凭证、交易台账及询问相关人员,核实该公司为获取某医院独家交易机会,向医院提供400万元流动资金,并通过合同明确相关交易安排。此举实质是通过提供大额资金支持拉拢交易相对方,排除其他竞争者,构成商业贿赂。经查,该行为对应的违法所得为176050.56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广信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总计326050.56元。
此案揭露了医疗行业中“以资金支持换独家交易”的新型商业贿赂模式,企业以提供流动资金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独家交易机会,是践踏市场规则、挤压合法经营者空间的违法行为,最终将导致医疗资源配置失衡、行业风气败坏。此次处罚彰显了市场监管局对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精准打击能力。该处罚不仅对涉案企业形成强力震慑,更向全行业释放“公平竞争不可破、商业贿赂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3.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丰区某医院为患者开展心电图检查时收取其他计算机图文报告费案
2025年8月18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医院为患者开展心电图检查时收取其他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777.99元、罚款10355.59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8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丰区医保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辖区某医院2023年至2024年收费情况核查时,发现该院涉嫌在心电图检查中违规收取费用的问题。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心电图检查台账、医保结算凭证及现场询问,核实该院在为患者开展心电图检查时,超出规定收费项目范围,额外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累计违规收取费用51777.99元,该款项均为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总计62133.58元。
此案直指医疗检查中“搭车收费”乱象,展现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医疗收费秩序和医保基金安全的决心。心电图检查中的“计算机图文报告费”看似是不起眼的“附加项”,实则是对患者权益的公然侵犯,更是对医疗行业公益属性的背离。此案的查处,彰显了监管部门“线索必查、违法必究”的坚定立场,医保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动机制,让违规收费行为无所遁形。
4.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铅山县某卫生院在提供医疗服务中超标准收费案
2025年8月18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卫生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91.6元、罚款8291.6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4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卫生院医疗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其涉嫌超标准收费的问题。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收费台账、患者就诊记录及现场检查,核实该卫生院在提供彩色照片打印、无痛皮试、血清总胆固醇测定等检验服务时,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累计违规收取费用8291.6元,该款项全部为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总计16583.2元。
卫生院是直面群众健康需求的前沿阵地,彩色照片打印、血清检测等服务都是诊疗流程中的关键环节。这些服务的收费标准直接关乎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而政府定价正是不可逾越的法规 “红线”,此案等额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方式,清晰释放出 “违规代价与违法所得直接挂钩” 的强烈信号,既划定了收费边界,也为基层医疗机构敲响了合规警钟。
5.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9月2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5107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3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公安局移交的诈骗案涉案药房名单,对辖区某药房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核查相关线索、现场检查药品陈列销售情况、调取进货销售台账及核实经营信息,核实该药房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具体为:2020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当事人明知从个人处购进的13种药品系通过套用医保从医院流出,且无合法采购票据,仍予以销售,累计违法所得15107元;现场查获在售的5种药品,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合法采购票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总计75107元。
该案例凸显了药品领域“行刑衔接”监管的强大震慑力,公安与市场监管部门线索互通、联合核查,让跨领域涉药违法行为无所遁形。药房购入医保套购流出药品并销售,既破坏药品流通秩序,更直接助长医保诈骗,双重侵害公众用药安全与医保基金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跨部门协作,对非法购药、关联医保诈骗等行为零容忍。
6.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婺源县某医院采取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服务价格案
2025年7月17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医院采取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退款、没收违法所得1670.55元、罚款1670.5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2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婺源县医保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辖区某医院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相关医疗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其涉嫌通过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服务价格的问题。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收费台账、医保结算数据及现场询问,核实该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以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累计违规收取1599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婺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医保基金14322.45元,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总计3341.1元。
医疗服务承载着生命健康的重量,收费规范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医者仁心的具象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医院价格违法行为的精准查处,既维护了患者合法权益,又以实际行动警示所有医疗机构必须规范收费行为,筑牢医疗服务的价格诚信防线。
7.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婺源县某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6月23日,婺源市场监管局对婺源县某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6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婺源县某药房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肺力咳合剂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及供货商资质证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总计15450元。
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是药品来源合法的核心凭证,也是药品质量追溯的关键依据。此次案例警示所有药品经营主体:采购药品时必须严格核验供货商资质,索取并妥善留存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等完整凭证,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台账。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药品流通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管,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任何违反药品采购合规要求的行为,都将依法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严厉处罚。药品安全无小事,必须严守药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
8.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余干县某医保定点药房非法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医保定点药房非法购药、进销存信息造假并销售涉案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4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至余干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余干县某药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在药店进销存管理系统中未如实登记药品采购信息,并销售了9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房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完成线索跨部门移送。
药品采购渠道的合法性是守护群众用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更是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的重要前提。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医保部门的线索移送机制,构建了跨部门联合监管的严管态势,形成监管闭环。处罚结果既彰显了对非法购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警示所有药品经营主体必须严守采购合规底线,从合法资质主体购进药品,筑牢药品安全与医保基金安全的双重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