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新余市场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天大的事”。今年以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决扛起监管责任,纵深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件一:高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苹果醋标签配料表中含有“苹果原醋”,而生产时并未添加该配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1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苹果醋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签需真实准确的要求,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易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此类案件的查处,警示生产经营者不得在标签上做虚假宣传、隐瞒关键信息等违规操作。
案件二:高新区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经营过程中未有效使用三防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5年9月10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1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正确使用三防设施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类餐饮主体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必要前提。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织密织牢食品安全防护网。
案件三:渝水区丰源南路某包子店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渝水区丰源南路某包子店当日加工经营的白馒头、肉包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4月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一直是群众较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此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严守法律红线,避免“侥幸心理”,督促其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案件四:肖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新余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的《线索移交函》,函称当事人明知是私屠滥宰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仍然在市场上销售,涉嫌违法。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4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可能携带病原体、寄生虫或有害物质,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决心,促进从业者依规依法经营,守护群众消费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案件五:新余仙女湖区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8日,仙女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新余仙女湖区某水果店经营的小芒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吡唑醚菌酯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10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该案件的查处,警示广大农产品经营者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进货查验与质量管控流程,从源头防范农药残留风险,为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筑牢坚实屏障,保障公众饮食健康与合法权益。
案件六:渝水区某居民楼菜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0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渝水区某居民楼菜馆当日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经查,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已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再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8月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作为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必需品,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传播。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普法宣传,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消费者在外用餐时能用上“放心碗、安心筷”。
来源: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