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争抢147万元查封财产 鹰潭一法院判了

情侣分手后争抢147万元查封财产 鹰潭一法院判了

情侣关系中的情感纠葛本就易引发财产归属争议,若当事人再以不诚信行为干扰诉讼,更会导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情侣关系不具备产生财产的共有效力,重申诉讼诚信原则的司法底线。

147万余元货款未清偿

服装供应商陈宝长期与男子熊斌合作,为其名下公司供货。截至2024年4月,陈宝仍有147万余元货款未能收回。为追回货款,陈宝将熊斌、洪美(女)以及二人分别关联的“小美商行”服装厂(经营者熊斌)和“小美供应链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美)诉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陈宝主张,熊斌与洪美以夫妻名义共同经营,应共同承担债务,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存放于某仓库内的服装,并通知熊斌与洪美。

原来,熊斌与洪美自2021年起确立情侣关系,曾谈及婚嫁。二人分别注册经营“小美商行”与“小美供应链公司”,但无证据显示两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关系。2024年,双方感情破裂,正式分手。

诉讼过程中,洪美始终未出庭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宝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熊斌与洪美存在合伙关系,遂判决熊斌及其经营的“小美商行”承担147万余元的付款责任。

2024年9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启动对查封服装的拍卖程序。此时,一直“隐身”的洪美突然现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这个仓库的布料和成衣全部是我的!”她要求法院停止拍卖,并主张被查封财产均属其个人所有。

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洪美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洪美随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查封财产享有50%的份额,并撤销相关查封措施。

矛盾陈述难圆其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仓库内财产的权属各执一词。洪美在诉状中称,查封的仓库服装是其委托第三方加工后交付,租金由其支付,并雇佣吴荣担任厂长负责对接。

“所有的东西都是我的,吴荣是我雇佣的。”熊斌则另有一套说法,所有货物均为其本人所有,仅交由洪美保管;二人共同经营公司,利润混同,甚至约定部分利润作为彩礼,并为其购置车辆。

然而,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权属凭证。案件事实究竟是什么样?法官陷入了深思,多次通过电话向洪美了解情况。

更令人疑虑的是,洪美在不同场合对同一事实作出矛盾陈述,先称“仓库的东西是熊斌抵押给我的”,后又称“仓库里有我的东西,也有熊斌的东西”。

为查明案件真相,法官认真翻阅卷宗,梳理案件细节,同时依职权调取了洪美、熊斌在派出所做的笔录。其中,洪美曾明确表示:“熊斌是我男友,平时在‘小美供应链公司’负责电商、客服、货源对接。”但在庭审中,她起初坚称“熊斌未参与‘小美供应链公司’经营”,直至面对笔录内容才改口承认。

法官当庭联系关键证人吴荣。吴荣明确表示:“我与洪美没有任何关系,我只认熊斌。”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情侣关系不具备产生法定财产共有的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共有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情侣间的生活协助、经营协作不能直接等同于共有关系,必须有明确的权属约定或合法的财产取得凭证。

本案中,洪美的庭审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存在多处矛盾,与证人证言亦不相符,其试图通过不断改口、隐瞒真相等不诚信手段来规避责任,显然难以自圆其说。最终,法院依法驳回洪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论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身份关系,在诉讼中都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表示,以隐瞒、虚构或反复变更陈述等方式干扰司法程序,不仅无法实现诉讼目的,还将因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