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试用期内因工受伤,公司以还没签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损失。面对此种情形,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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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张某通过面试入职某公司工作,口头约定了薪酬、工作时间、工作模式及试用期限,但该公司并未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2天后,张某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需停工治疗,张某受伤后,亦未在某公司处继续试用。事后,某公司以张某处于“试岗期”为由,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其仅是在“适应工作环境”,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发放工资。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未支持其请求。张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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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工作当天打卡上班、接受某公司工作安排、领取工作服等,应视为某公司对张某进行了管理,且张某受伤时所从事的工作是某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故该用工事实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条件,可认定张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张某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等用工期限绝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强化用工主体责任,及时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尽到充分的安全培训、指导和监督义务,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马好军、何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