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公布5起食安医械处罚案例:砂糖橘农残超标、牙科诊所使用过期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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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公布5起食安医械处罚案例:砂糖橘农残超标、牙科诊所使用过期器械

来源:鹰潭市场监管

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鹰潭市信江新区杨文蔬菜经营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免予处罚案

关键词: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追溯

案件详情:2025年9月10日,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杨文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米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小米椒中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小米椒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票据等材料,能够清晰说明产品来源。涉案不合格小米椒系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其本人未实施导致产品重金属超标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免罚依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具备完整溯源材料,符合上述免罚条件,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农产品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供货方资质、合格证明及交易凭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案中,当事人虽销售不合格产品,但其已尽到审慎查验义务,并非不合格产品的直接造成者。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是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即便产品在种植、运输等上游环节出现问题,下游销售者通过完整履行查验义务,仍可保障问题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助力实现全链条监管。该案处理彰显了执法部门对诚信守法经营者的保护与鼓励,提示广大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责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获得法律谅解的重要途径。

贵溪市小李水果店上城名庐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砂糖橘案

关键词:农药残留超标|进货查验义务不完整|食品溯源

案件详情:2025年2月27日,受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贵溪市小李水果店上城名庐分店经营的“2025-02-27”批次砂糖橘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砂糖橘的“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砂糖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积极配合开展产品召回工作。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从南昌市青云谱区梅香水果行购入该批次不合格砂糖橘共计30公斤。在采购过程中,当事人虽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索取了进货单据,但未依法查验该批次砂糖橘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涉案砂糖橘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298.8元。

法律适用: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予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虽进行了部分查验,但未能完整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特别是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因此,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与履行了完整进货查验义务从而免予处罚的案例形成鲜明对比。法律要求的进货查验是一个完整体系,不仅包括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票据,更关键的是要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任何一环的缺失,都意味着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销售者而言,其所销售的食品合格是其首要和基本的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证明其已尽到审慎注意责任、保障产品可追溯的重要手段,也是其面临问题时可能获得法律谅解的前提。本案警示所有食品经营者,绝不能将进货查验视为可有可无的形式,必须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无小事,守法经营是基石。各食品销售经营者务必以此为戒,严格、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食品来源清、去向明、质量合格,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鹰潭市月湖区小桂电气厨卫经销部销售不合格调压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燃气调压器

案件详情:2025年6月24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山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小桂电气厨卫经销部销售的“调压器”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产品“关闭压力”、“出口压力”两项关键安全指标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将涉案产品线索通报到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法律适用: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调压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以及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燃气调压器是保障燃气使用安全的关键部件,其压力参数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不合格调压器可能导致燃气泄漏、爆燃等严重安全事故。再次警示所有生产、销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绝不能因产品价值小、货值低而忽视其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必须将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鹰潭市月湖区紫芮美容美体工作室发布虚假广告案

关键词:虚假广告|美容养生|互联网营销

案件详情:2025年9月3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紫芮美容美体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其服务,在其抖音平台店铺“紫芮皮肤管理头疗”中,对一款名为“舒缓头疗”的服务项目(售价19.9元)进行宣传。其宣传内容中包含 “一次头疗养生胜过六次手工敷脸”、“头皮紧实一分,脸皮紧实一分”、“目测年轻5-7岁”、“一次头皮养生=一次大脑的供氧” 等功效性、夸大性用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就上述宣传内容提供相关科学依据、检测报告或权威佐证材料,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其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法律适用: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美容、养生等领域是虚假广告的重灾区,商家常利用消费者追求效果的心理,使用无法证实的美容、抗衰、治疗等功效性用语进行误导。此案的查处明确了线上营销绝非“法外之地”,所有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所依据。随着短视频、社交电商的普及,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已成为商家引流获客的重要渠道。本案对所有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的经营者发出警示:必须严格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对自身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突破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线上线下广告活动的监管力度,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鹰潭月湖余玉祥牙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关键词: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使用质量管理

案件详情:2025年4月30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鹰潭月湖余玉祥牙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诊所进门右手边柜子中,发现一瓶标识信息为“多乐氟氟化钠护齿剂(口腔用)”、型号规格10毫升/瓶、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52173181、有效期至2024年9月的医疗器械。截至检查当日,该产品已超过有效期。

法律适用: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直接关系公众生命健康。本案中,当事人因无法提供相关资质与票据,暴露出其质量管理体系的严重缺陷。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覆盖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公众用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