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新余发布
为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综合监督执法,重点依法惩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新余市卫健委聚焦职业健康保护、医疗美容等重点监督领域,查处危害群众健康安全案件,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危害群众健康安全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某乡镇铁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案
新余市卫健委接到信访投诉件,反映某乡镇铁矿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行为。2025年6月,经查,该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上报结果,对7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市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该乡镇铁矿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8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方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非法行医案、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渝水区卫健委接到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反映渝水区北湖路某美容店方某某为他人注射肉毒素,涉嫌非法行医。2025年1月,经查,方某某存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该美容店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渝水区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关规定,责令方某某立即停止非法执业行为,并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3920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该美容店立即停止非法执业行为,并对该美容店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生健康,法治护航!医疗美容与职业健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合法资质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用人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投诉举报热线:
新余市0790-6423315
渝水区0790-6229261
分宜县0790-5888315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来源:新余卫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