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双十二”“元旦”期间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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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双十二”“元旦”期间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全市各类广告经营主体:

为规范2025年“双十二”及2026年“元旦”期间广告发布行为,切实维护全市广告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宜春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广告合规发布作如下提示: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引证内容须表明出处,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商业推广;不得使用不规范、不完整中国地图;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军队、部队、“特供”“专供”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四、不得宣扬过度消费、奢靡拜金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不得发布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及各类“软色情”的广告内容。

五、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六、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七、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宣称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八、金融投资类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收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含有“免审核”“无担保”“零利率”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九、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十、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近视防控产品广告不得使用“康复”“恢复”“近视治愈”等误导性表述。

十一、烟草类广告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十二、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广告不得宣称“包过”“包工作”“快速致富”等内容。

十三、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十四、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请各广告市场主体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民生重点领域广告监管监测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同时,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理性消费,如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079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