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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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11月28日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

2025年

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

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

在全省系统开展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电线电缆

建筑保温材料、消防产品、网络餐饮

食用植物油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

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违法案件

近日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四批8个典型案件

销售不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5年7月17日,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与区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检查,对江西大侠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门口发现一辆“赛鸽黑武士”电动自行车,经现场测量,鞍座长度63c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限值要求。

经查,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要,在出厂电动自行车原有的基础上改变车身外观,主要体现为改装加长了鞍座。赛鸽黑武士电动自行车是2025年5月份左右从厂里直接发货到当事人门店,采购数量2辆,采购价格1899元/辆,销售价格为2099元(不含电池)/辆,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2200元/辆,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9月18日,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

2025年5月23日,宜春市铜鼓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依法进行了抽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10月9日,宜春市铜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鼓县光华电子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未审查入网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5年7月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赣州众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外卖平台在赣县区的代理商,未依法对入网商户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许可证展开调查,确认该证件系伪造。该餐饮店在未实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入驻平台并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该店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某平台运营主体在赣县区的授权代理商,负责该区域内商户入网审核及平台日常管理。涉事店铺“赣县区也铁餐饮店”,网店名称:小安食堂·现炒赣菜(星州润达店)于2024年11月9日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成功入驻某平台,至2025年6月20日被当事人关停期间,共产生有效订单2524笔。

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2025年10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众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40.03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菜馆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虚假信息

2025年5月14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老陈菜馆进行检查,该菜馆办理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其相应的店铺。除此之外,经营者的某平台账号内还有两个店铺,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名称分别为“鹰潭市月湖区小当家私房菜馆”“鹰潭市月湖区舒仔餐饮店”,系经营者从他人处借用,并在某平台上开设店铺,与平台公示的餐厅地址不符,构成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4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月湖区老陈菜馆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

2024年11月11日,上饶市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婺源亮亮食用油店进行抽检,12月9日,收到婺源县亮亮食用油店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生产的菜籽油酸价(KOH)实测值4.0mg/g,判定结果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2月21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婺源县亮亮食用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不合格的建筑

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2024年11月28日,九江市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对九江善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3月21日,经检验后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总计为3180元,违法所得为636元。九江善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2025年7月14日,九江市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6元、罚款4134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隔热防火门以次充好

2025年5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对某产业园项目使用的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进行质量抽检的《检验报告》督办函抄告。《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耐火性能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该批隔热防火门系江西艾弗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当事人销售给某产业园项目的上述防火门共3樘;销售给某网吧的上述防火门共2樘,总货值金额3544.4元,违法所得126.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25年7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共5樘、没收违法所得126.48元、罚款7088.8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

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此前,景德镇昌江区新黄记餐饮店由于重新装修未来得及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标签标识,经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后立即整改制作相关材料,已提供整改照片。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2025年8月1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昌江区新黄记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文/首席记者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