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集资参与人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程,切实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2024年3月14日,芦溪县公安局依法对萍乡市芦溪玉女山庄有限公司立案侦查,后依法对萍乡市芦溪玉女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许志林、副董事长苏艳、原销售总监肖军、原销售经理林小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5年6月20日,芦溪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1月20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将萍乡市芦溪玉女山庄有限公司、许志林、苏艳、肖军、林小燕以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二、截至目前,该案仍有部分集资参与人尚未报案,请未报案的集资参与人于2025年12月23日之前到户籍地派出所或居住地派出所登记报案,如逾期未登记报案,将由个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三、对于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芦溪县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6日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