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交付未经检验的电梯……宜春公布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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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交付未经检验的电梯……宜春公布5起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宜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扣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执法,在出重拳、用实招、求实效上下功夫,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有力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作用,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如下:

1

湖南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

虚假的电梯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3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梯检测质量专项抽查工作中,发现湖南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在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内容未覆盖关键安全指标,存在明显缺项、漏项,检测结果不完整,且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梯检测机构作为电梯安全的“第三方把关人”,其“虚假检测”行为直接破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本案的查办,明确了检测机构“按规范检测、对结果负责”的法定责任,打击了“检测走过场”“虚假报告”等行业乱象,将进一步强化检测机构的合规意识与责任意识,规范检测行为。

2

新余某电梯有限公司交付

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内由新余某电梯有限公司安装交付的5台电梯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电梯企业为抢占市场、缩短交付周期,忽视法定检验与合规流程。此案聚焦电梯生产安装环节,明确电梯生产企业不仅要保证设备质量,更要确保交付的设备经法定检验合格,从源头防止“带病电梯”流入市场。

3

万载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未经

检验、未登记、无维保的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5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楼盘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楼盘8台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的电梯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上述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8台涉案电梯实施查封,并将该案件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涉案电梯位于居民住宅楼,直接关系业主生命安全,案件的查处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住有所居”背后“住有所安”的重视,通过查封、督办等强硬措施,倒逼企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守护群众“上下安全”。

4

万载县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

特种设备作业、未建立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发生异常情况

但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1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管理的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梯安全员管理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未建立电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现场抽查的2台电梯均存在底坑积水、警急报警装置失效等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且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电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漠视安全主体责任,在“人员资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应急保障”等方面层层失守,电梯发生事故的风险层层叠加。此案的查办,有效斩断了电梯安全事故链条,有力督促了企业履行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5

铜鼓县某液化气站使用未取得相应

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

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0日,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铜鼓县某液化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且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液化石油气瓶为易燃易爆介质,瓶装液化石油气带有一定压力,因此充装过程危险性高、风险性大。本案中当事人的气瓶充装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且充装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相应气瓶充装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出品:宜春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宜春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