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11月19日,浮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多次使用鸬鹚捕鱼的方式,在乐安河乐平市乐港镇水域捕鱼,后被乐平市农业农村局查获。经认定,被告人谢某非法捕捞的地点属禁渔期的禁渔区,捕捞使用的方法属禁用的捕捞方法。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该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中被告人使用鸬鹚捕鱼虽然系一种较为少见的捕鱼方式,但该方式也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捕捞方法。鸬鹚是“高效”食鱼鸟类,捕鱼时无法区分鱼类的大小、种类或保护等级,会大量捕食经济鱼类的幼鱼、鱼卵甚至珍稀鱼类,打破鱼群自然繁殖循环,导致鱼类种群衰退。同时,鸬鹚捕鱼还会惊扰水下生物,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平衡。
此外,本案中法院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既依法打击了犯罪行为,又通过司法强制力让破坏者承担修复责任,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本案的审理也向社会传递了“水生物资源不可非法破坏,生态环境不容破坏”的司法导向,对遏制非法捕捞等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