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起实施!江西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与碳排放新规

12月14日起实施!江西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与碳排放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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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委正式修订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综合开展项目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和要求,完善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推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该《办法》将于2025年12月14日起正式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步废止,为江西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制度支撑。

《实施办法》明确了审查范围覆盖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碳排放评价审查内容,评价结果将纳入节能审查意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审查机关主要负责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收部分重点领域年综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市级及以下审查机关主要负责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两高”项目审查权限禁止下放至县级审查机关。

《实施办法》规范建设单位需编制专业节能报告,内容包含项目概况、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情况、节能降碳措施等。审查机关受理后委托技术机构评审,2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公示。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需申请节能审查变更,仅建设单位、地点、时间变更的可出具变更意见,其他重大变动需重新节能审查。

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在落实国家最新要求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省实际,强化项目源头把关,优化能源资源配置,进一步发挥节能降碳调控引导作用,并将碳排放评价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一体推进,为推动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来源:“江西发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