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子女对簿公堂,遗嘱复印件能否成遗产分割依据?鹰潭余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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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子女对簿公堂,遗嘱复印件能否成遗产分割依据?鹰潭余江法院判了

来源:幸福余江

父母离世留下房屋、存款,八名子女却因多份遗嘱对簿公堂,其中一份关键的遗嘱仅有复印件存世。这份复印件能否作为遗产分割依据?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通过深入探寻被继承人真实意愿,依法认定符合内心真意的遗嘱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既化解了家庭矛盾,也传递了“孝老爱亲”的司法导向。

八子女各执一词 多份遗嘱成焦点

陈立(化名,下同)生前是一名教师,与妻子李兰共育有八个子女。年迈后,陈立与子女分开生活,工资略有盈余,还时常补贴子女。2011年,陈立患病后,主要由大女儿陈娇照料,他也会给予陈娇一定工资补偿。在与子女相处的日子里,有的子女让他倍感温暖,有的却让他糟心不已,老人遂用笔记下对子女的感受与评价,并对遗产作出分配。2014年、2024年,李兰、陈立先后去世,二人留下房屋一套及陈立名下银行存款6万余元。陈立死亡后,亲属可获抚恤金23万余元。然而,这份承载着父母心血和亲情的遗产、抚恤金,却让八兄弟姐妹彻底反目。

“我们都是父母的子女,都尽了赡养义务,遗产应平等分割!”

“我是父母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他们几个是不孝子女,无权继承!”

“他的遗嘱不真实,我这儿也有一份!”

法庭上,八个子女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经查,陈立留下了数份具有遗嘱性质的自书材料,三份不同时间的遗嘱成为争议核心:2013年5月30日,陈立与李兰共同订立《遗嘱》,排除大儿子陈雷、二儿子陈春的继承权;2014年11月5日,陈立单独自书《遗嘱》及《遗嘱附件》,新增排除三女儿陈花继承权的内容;2017年3月22日,陈立再立《决定书(遗嘱)》,对八个子女逐一进行评价。

所有自书材料都没有公证,也没有任何一个子女签字确认,并且2014年那份内容最具体的《遗嘱》,五子陈邦仅提供了复印件,各方均无法提供原件。遗嘱是否为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哪一份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深入调查寻真意 复印件效力获确认

“继承纠纷的核心是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不能仅停留在遗嘱形式上。”承办法官认为,审理此案的关键在于透过纷繁的证据,探寻陈立老人的内心真意。为查清事实,法官走访了陈立生前的邻居、社区,逐一询问遗嘱见证人,还原老人生前的生活状态与情感倾向。

“陈立是我的老师,当时他说家里出了不孝子,让我去做见证。他情绪激动地说老大、老二不孝顺,复印件上的字是我签的,当时陈老师就是这个意思。”证人黎刚当庭陈述。证人李庆也证实:“那天确实写了两份遗嘱,我签了字,陈老师还口头讲了遗嘱内容,这份复印件是真实的。”

法官进一步审查遗嘱内容发现,陈立在多份遗嘱中对子女的评价高度一致:2013年与李兰共同签署的遗嘱中写道“大儿子陈雷、二儿子陈春心术不正,缺德无义,有欺骗父母的行为”;后续自书遗嘱中更详细斥责“陈雷为独占财产歪曲事实、蒙骗姐妹,陈春父母生病从不探望,还打母亲、抢母亲骨灰盒,三女儿陈花办事虚假、重财轻义”,并均明确排除三人继承权。而最后一份遗嘱复印件的内容,与前述遗嘱中对子女的评价、遗产处置的倾向完全吻合,形成了完整的情感与证据链条。

法院认为,虽然最后一份遗嘱是复印件,但结合见证人证言、其他遗嘱内容及老人生前的情感表达,足以证明该复印件真实反映了陈立的真实意愿,符合“提交原件确有困难”“证据链完整”“内容契合真意”的法定要件,故认定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情理法交融断案 司法温情护家风

最终,法院依据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复印件作出判决,按照陈立老人的意愿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同时,法官还查明四子陈俊患有精神壹级残疾,配偶又有智力叁级残疾,女儿还未成年。综合考虑陈俊家庭成员的实际困难,在分割抚恤金时予以适当照顾,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该案的裁判,既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又综合考虑了家庭伦理道德与情感因素。通过对遗嘱复印件效力的审慎认定,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得以实现,更向社会传递了“百善孝为先”的价值导向。家事审判既有法理的严谨,也要有亲情的温度,要以情理法交融的方式修复家庭关系,守护优良家风。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