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警钟!江西曝光一批网络交易违法案例 涉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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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警钟!江西曝光一批网络交易违法案例 涉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

“双十一”前夕,为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针对虚假促销、假冒伪劣、刷单骗局等屡禁不止的网络交易乱象,集中曝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此次曝光既是对不法商家的严厉震慑,也是对市场秩序的坚决维护。为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现向社会通报如下:

0 1

某外卖平台公司未履行餐饮商户资质审核义务典型案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某外卖平台公司未履行入驻餐饮商户资质审核义务。经查,平台内有17户商户仅公示营业执照、未公示许可证,有20户商户许可证过期,且均持续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向该公司下达《提醒告诫书》要求整改,但未落实。该公司对其经营的外卖平台内入驻商户未依法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24.82元,并处以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网络经营者公示其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信息,向社会披露其基本营业特征,有助于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减少交易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案典型地反映了网络交易环境下经营者对法定义务的履行不足,破坏了电子商务市场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知情权。同时,通过规范信息公示,可以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0 2

某餐饮外卖平台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制度案

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外卖平台过程中,发现该平台企业存在未建立并在网络平台公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与入驻外卖经营者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评析:外卖平台企业作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中间桥梁,承担着多方面的责任,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平台企业对入网商家资质严格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从源头减少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平台企业应该主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建设,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规范平台经营行为。平台制度完善且落实到位,能让消费者更放心地购买食品,提升消费者对网络食品交易的信任度,有利于网络食品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0 3

某科技公司利用爬虫技术损害平台数据权益案

某公司开发的“XX搬家软件”在淘宝、天猫等平台提供服务,具备“一键复制宝贝”“多个平台搬家”等功能。该软件通过调用第三方接口,绕过网络交易平台的技术防控措施,在未经平台及商户授权的情况下,抓取平台商品信息数据,并上传至其他竞争平台,严重损害平台及商户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本案行为是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特定平台和商户的利益,破坏了平台的数据生态,直接削弱了平台的竞争优势,也扰乱平台内商户的价格体系、营销策略,侵害了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和数据所有权,更破坏了整个市场竞争的基石——公平与诚信。对此类行为的依法查处,是维护数字经济秩序的必要之举。

0 4

某化妆品公司宣传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执法人员在核实直播监测线索时发现,某化妆品公司在抖音直播间销售化妆工具过程中宣称“该产品为某明星同款,并提及其在多部影视作品中使用”。当事人在未取得某明星本人及其经纪公司的授权下,擅自在抖音直播间销售化妆工具过程中使用某明星的姓名进行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结合本案自由裁量事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识别度,消费者往往会因为对明星的喜爱和信任而对其同款商品产生兴趣。商家未经授权使用明星姓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明星存在某种关联,如明星代言、推荐等,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属于典型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明星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明星的商业形象和声誉,也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购买决策,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与预期不符的商品。同时,该行为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于其他诚实经营的商家来说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0 5

某陶瓷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陶瓷工作室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作室旗下有名为“瓷空间艺术交流”的微信视频号,当事人在直播中,对一款釉里红盘子进行直播宣传销售,主播和助播宣传产品时比画了一个“点天灯”的手势,并为观众讲解了一下“点天灯”的意思是无论拍卖物品的叫价多少,点天灯的人都会将其买下。同时主播和助播宣传陶瓷产品时说道“产品去到拍卖行的时候,会有一位极其喜爱这款产品的人为它点天灯”。经查,这款釉里红盘子系当事人从樊家井门店进购,是现代工艺品。当事人在直播中提到拍卖会上有人点天灯也是为了更好地推销产品而虚构出来。当事人对该产品的宣传话术是为了更好地销售产品而进行的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当事人的行为是对该产品价值的虚假宣传,其实质是获取不正当竞争机会,提高商品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理性消费,避免被夸大宣传所误导。在遇到虚假宣传时,应及时投诉和维权。

0 6

某药房公司发布处方药违法广告案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药房公司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处方药销售主页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适用症、用法用量等信息及页面宣传内容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传播媒介作广告”的违法行为。此举不仅破坏了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环境,更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整改态度,执法部门结合本案自由裁量事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宣传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案件。此案警示药品经营主体与广大消费者:

(一)处方药信息不得随意公开展示。药品宣传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处方药具有严格的使用限制,其信息发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向不特定公众直接展示。任何超出说明书范围的宣传,包括夸大疗效、隐瞒风险、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均属违法。

(二)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合规处方笺。“先方后药”是刚性规则,任何试图绕过处方的行为都是对消费者生命的漠视,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认准官方说明书,积极举报违法广告。不轻信网络广告宣传,药品的功效、禁忌均以国家药监局核准的说明书为准。如发现违规展示处方药信息、夸大宣传或无需处方销售处方药等情况,请立即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安全诚信的网络购药环境。

0 7

某驾驶培训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公众号宣传了“为什么选某某学无人机?资质权威:民航局授权考点,通过率超90%。实战教学:无人机实操+模拟飞行训练,快速拿证:强化集训班,理论+实操全包。”等广告宣传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是汽车驾驶培训机构,办理了《营业执照》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凭证》,主要从事汽车驾驶培训服务。当事人无法提供关于上述宣传内容中国民航局的授权资质,无法提供学员的考试通过率超90%,未提供学员100%保障就业等宣传的证明材料;其发布的“一本驾照三重收获”中宣传了“三重保障:快拿证、高通过、真省钱。快:45天速成班,科二科三联考通道”等宣传内容。该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学员“快拿证、高通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在信息爆炸的数字时代,广告已成为企业吸引客户、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然而,宣传的边界必须以真实、合法为基石。某驾驶培训公司因其公众号发布的无人机培训广告内容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此案不仅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广告案,更对当前火热的教育培训行业,特别是利用新媒体进行营销的行为,敲响了沉重的警钟。

该案虽是个案,但其暴露出的问题在当下市场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为所有经营主体,尤其是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了深刻的警示:

1.“保证性承诺”是教育培训广告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2.“绝对化用语”是广告文案中的毒药。

3.新媒体并非法外之地,宣传内容需终身负责。

4.多元化经营须以合规为前提。

0 8

某电子商务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消费者通过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小红书平台的网店购买去污产品,使用无效果,涉嫌描述和产品不符,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标注不同厂家、厂址的车用产品标识标签若干,大桶车用产品,灌装工具若干,已封口未贴标签产品和贴好标签的成品若干,有工作人员正在贴标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述称网店经营的车用产品系从厂家进货,部分产品为自行使用灌装工具将大桶车用产品分装,包装成小规格产品后贴标签销售,标签部分由厂家提供,部分为自行印制,标签均未标注分装企业厂名、厂址。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590元,并处罚款3324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本案当事人自行使用灌装工具将大桶车用产品分装是为了降低成本、增加获利空间,未在标准化车间进行的分装行为,极易导致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原厂标准,容易产生产品质量和正牌产品质量不符的情况,也损害了被冒用厂名、厂址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