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新法治报
老人路边摔跤,扶不扶?看到路人车祸受伤,救不救?当冲突发生时,这些挺身而出者常常怀有“好心惹祸”的顾虑。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劝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打架者将劝架者诉至法庭,要求赔偿26万元。法院经审理,明确劝架者无过错不担责,以司法公正为善意行为撑腰,打消了公众“不敢扶、不敢劝”的后顾之忧。
10月28日,记者回访劝架者曾星(化名),了解这起案件的始末。当记者问起是否后悔自己的劝架行为,曾星表示:“不后悔,以后遇到还会劝,但是会更加注意自己与对方的安全。”
“好心办坏事”
10月5日上午,在节日氛围的烘托下,瑞金市某镇集贸市场人声鼎沸。经营着一家卤味店的中年汉子曾星一改往日的颓态,他一边笑盈盈地招呼着正在橱窗前观望的顾客,一边手脚麻利地打包着卤味。
相比于此时的一身轻松,曾星这两年来的生活只能用一言难尽来形容。
事情还要从2023年11月14日发生的一起争端说起。当天临近中午,正准备收摊回家的曾星听到来自市场内的吵闹声,当其抬头张望,发现是市场里卖豆制品的老板娘梁爽(化名)与开着货车卖药材的男子朱浩(化名)发生了争吵。
经过了解情况得知,刚刚结束经营的朱浩正准备驾驶货车离开,在倒车过程中被梁爽停放在一旁的三轮车阻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吵中,朱浩用手指戳着梁爽的额头辱骂,梁爽随即挥了朱浩一巴掌,气急的朱浩从旁边摊位上抄起一把铁勺便欲进行反击。
就在这剑拔弩张之际,曾星连忙快步上前劝架:“别动手,你一个大老爷们别打女人。”
曾星上前一只手抱着朱浩的腰部,另一只手抓着朱浩拿铁勺的手,试图将铁勺抢夺下来,避免双方冲突升级。当曾星从朱浩手中将铁勺夺下后,以为双方不会再动手,便松开了紧抱朱浩腰部的手,岂料一时没站稳的朱浩踉跄后退时摔倒在地。
这起意外直接导致朱浩左股骨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其间,辖区派出所也介入调解,但无果。
“他开口就要我赔偿26万元,我怎么可能答应。”曾星回忆,当时自知惹祸上身,便松口同意适当赔偿,但26万元远超其预期。家属得知曾星“好心办了坏事”后,也对他颇为埋怨。
随后,朱浩将其和梁爽起诉至瑞金市人民法院。
法院为善意劝架免责
接手案件后,瑞金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确认朱浩在此次事件中,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星参与劝架,其本意为防止伤害发生或扩大,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当行为,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友好、相互帮助的价值理念,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体现了新时代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法律和道德所倡导。
同时,朱浩无证据证明曾星的行为有故意或过失,也无证据证明其劝架的行为已超过必要的限度,法院认定曾星劝架行为是出于好意,系正义之善举,曾星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梁爽承担朱浩住院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朱浩7.3万余元。
“虽然法院判我无责,但我心里也有些过意不去,以后在市场里还抬头不见低头见,不想把关系闹僵。”曾星考虑朱浩损失较大,表示自愿补偿朱浩损失12000元(包含住院期间垫付3000元)。
劝架应保持分寸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解释,善意劝架属于紧急救助行为,此类行为系公民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所做出的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行为,明确善意救助行为的法律豁免权,既有利于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构建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郭俊同时表示,虽然善意劝架值得被肯定与弘扬,但劝架行为也要保持适当的“分寸感”,保持必要的限度,倘若超出边界,存在明显过失,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前,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一村民因劝架情绪激动,出手打伤一名当事人,当地法院通过调解要求其赔偿伤者4500元。由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劝架致人受伤行为都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俊解释,劝架致人受伤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若因动怒伤人或因防卫过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加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司法为善意行为“撑腰”
前述情形是劝架者致他人受伤,是否担责视情况而定。那么当善意劝架发生时,打架双方致劝架者受伤又该如何定责呢?
近日,记者从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邻居劝架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得到了明确答案。
2023年6月,宋某与其母亲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作为邻居的李某听见争吵声后,来到宋某家门口劝架,不料却被宋某随手往外扔的柴刀误伤,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李某觉得自己作为邻居,上前劝架本是出于好心,却被误伤,想让宋某赔偿损失。但宋某觉得是李某“多管闲事”造成的伤害,不愿赔偿。因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被告随手往外丢柴刀误伤原告的行为,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害,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因此应对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费1.5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俊解释,在劝架时失手致劝架者受伤,当事双方需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倘若存在故意殴打劝架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打人者可能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从瑞金市人民法院为无过错劝架者免责,到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决致劝架者受伤的行为人担责,这些司法实践清晰划定了‘善’与‘责’的边界,既不让善意助人者寒心,也不纵容越界行为。”江西省人大代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陈虹表示,善意劝架是化解冲突、传递社会温暖的重要行为,而法律始终是善举的坚实后盾。
陈虹提醒,劝架并非毫无约束,劝架者应保持理性,避免因情绪失控致人受伤,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另外,冲突双方更需克制,若误伤或殴打劝架者,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陈虹说,唯有每个人守住法律底线、秉持善意,才能让“敢劝、愿劝”成为社会常态,共同守护和谐的公共秩序。
如今,随着法院审理有了结果,市场内再次响起了关于这起案件的讨论,有人认为曾星不该多管闲事,有人表示法院判决大快人心。面对这些声音,曾星表示:“我不后悔,下次如果再遇到这种事,我还会劝,但会更加注意自己和对方的安全。法院的判决让我知道我这样做是对的。”
“此次判决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不仅以法律形式明确善举无过的边界,更用司法实践向社会传递了‘鼓励见义勇为、保护善意助人’的信号。”承办法官说。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文/肖章 曾一凡 魏雨欣 记者江国稳)